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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关系是中国的一个科技名词。

为什么汉字是方块字,这个问题虽然没有明确的考证,但从古人观察世界的方式中便可窥见一斑。《淮南子·览冥训[1]》说:“往古之时,四极废,九州裂。天不兼覆,地不周载,火炎炎而不灭,水浩洋而不息,猛兽……于是女娲炼五色石以补苍天,断鳌足以立四极。”在古人心目中,“天圆地方[2]”,地是方形的,而且在这四方形地的尽头,还有撑着的柱子。

名词解释

所谓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内容,一方面是票据债权,一方面是票据债务。我国通常将票据债权称为票据权利,将票据债务称为票据义务或者票据责任。但是,票据关系只是票据法所规范的法律关系中的一部分,或者说,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只是票据法所规范的权利、义务的一部分。

票据关系的基本特征

票据关系的基本特征有:

1、票据关系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

2、票据关系的内容是以金钱为内容的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

3、票据关系具有多重性;因票据关系主体是多元的,且票据主体在不同的票据关系中所处的地位是相对的,所以票据上的权利与义务也具有多元性。

4、票据关系是一种无因性法律关系;

5、票据关系是一种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票据上的每个票据关系独立发生。

票据关系的种类

1、因出票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发行关系

因票据的种类不同,票据的发行关系分为汇票的发行关系、本票的发行关系与支票的发行关系三种。

2、因票据的背书行为而产生的票据背书关系

票据背书关系的当事人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背书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或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被背书人行使。背书人对被背书人负有担保票据承兑和付款的义务。

3、因票据承兑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承兑关系

票据承兑关系仅存在于汇票法律关系中。汇票经承兑后,承兑人与收款人或持票人之间便形成了确定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

4、因票据保证行为而产生的票据保证关系

票据保证关系中的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票据权利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内容与被保证人相同。

5、因票据的参加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参加关系

票据参加关系分为参加承兑关系与参加付款关系。我国票据法中对参加承兑与参加付款均未有规定。

6、因支票的保付行为而产生的支票保付关系

所谓支票的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在支票上记载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义字样并签名的行为。支票的付款人进行保付行为后,其付款义务与汇票承兑一样。支票上的所有债务人均因付款人的保付行为而得以解除票据义务。我国票据法中也没有支票保付的规定。

票据关系的当事人

在票据关系中,具有如下三个基本的当事人:

1、发票人。发票人是指在票据上签名并发出票据的人,或者说是签发票据的人。

2、付款人。付款人是受发票人委托付款的人,有的情况下,发票人也是付款人,如本票。

3、受款人。受款人是指从发票人那里接受票据并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除了三个基本当事人以外,票据还有如下一些非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的情况较为复杂,不同的票据行为产生不同的票据非基本当事人,如由于背书行为而产生的背书人和被背书人,由于保证行为产生保证人和被保证人,由于参加行为产生参加人和被参加人等。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的区别

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而非票据关系是指与票据有密切联系,但是并非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并且不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的法律关系。非票据关系也是票据法的规范对象,但是其内容并非请求票据金额,在票据法上居于比较次要的地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