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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人是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专有文化术语。

历史名词是历史上曾出现的事件及事物的名称[1],例如“禅让”,传说古代实行举荐贤能之人为首领继承人的一种制度,据文献记献:有尧举舜、舜举禹[2]、禹先举皋陶、皋陶死禹又举益等历史故事。

名词解释

破产债权人是指在破产宣告前已成立并且在破产程序中享有要求破产人履行债务请求权的人。

破产债权人应具备的条件

破产债权人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在破产宣告前享有债权。如果是基于破产宣告后的原因对破产财团享有债权,则为财团债权人。

2、必须享有财产请求权,即必须享有金钱债权或可以金钱估算的债权。

3、必须享有对人的请求权,即没有物的担保,而从债务人一般财产中受清偿的请求权。

4、必须享有对可以强制执行财产的请求权。

破产债权人的权利

破产债权人的权利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债权人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六条,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即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事项(即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破产债权人的义务

1、破产程序开始后,债权人应停止申请对债务人的个别强制行程序和要求债务人个别清偿债务;

2、债权人有义务遵守债权人会议的议事规则和履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3、对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法院批准的和解协议,债权人有遵守和执行的义务,在和解整顿期间,债权人非依和解协议不得要求债务人个别清偿债务,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到期债务。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