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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市无线电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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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市无线电管理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调处理辖区内无线电管理事宜;按照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收取无线电[1]管理费;负责辖区内无线电监测及干扰协调、查处工作,查处未经批准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管理所属无线电监测站的工作。无线电监测站主要职责任务是:负责辖区内无线电监测等工作。

单位地址:石河子市北三路122-10号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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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台识别码核发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包括名称、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审批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数量限制、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目录、办理基本流程、办结时限等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适用于本指南。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号);

(三)《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

(四)其他相关无线电台识别码管理规定。

四、受理机构

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局。

五、决定机构

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的无线电台识别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及相关无线电台识别码管理规定等;

(二)申请的无线电台识别码应符合国家关于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分配规划;

(三)有可用的无线电台识别码资源;

(四)拟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无线电台(站)应是固定电台(工作频率28MHz以下)、航空电台、航空器电台、海岸电台、船舶电台、广播电台、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电台、业余电台等国家规定须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的电台类型;

(五)拟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无线电台(站)应为合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

八、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许可。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函并附有关申请表格(原件,两份);

(二)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开展相关无线电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台址、设施和管理措施等(原件,两份);

(三)相关的无线电台执照[2](复印件,两份)。如与无线电台执照同时申请的,应按照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十、申请接收

申请人将材料提交至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局。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66号水清木华25楼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告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许可的,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如与无线电台执照同时申请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无线电台(站)需要变更、增加无线电台识别码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

十二、办理方式

申请人可以现场或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审批过程中需要扣除的许可期限,按照本指南相关内容执行。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无线电台识别码使用批复,或与无线电台执照同时发放。

十六、结果送达

无线电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审批结果。申请人凭受理告知书及有效身份证件现场或通过邮寄等方式领取审批结果。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

十八、咨询途径

咨询单位: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局。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