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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即对相关事件或事故隐瞒不报的行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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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事故的发生关系到了本应负有监管责任部门的责、权、利。正是相关部门的疏忽、放弃了本应坚守的责任,日常监管不到位,使得很多不该发生的事故发生、使得可以控制的公共危机失控——而失职的背后往往又隐藏着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的黑幕,或者是弄虚作假、骗取荣誉以换取更大权力的龌龊勾当——凡此种种本见不得阳光,一旦事故发生,不可收拾,就只好死捂严盖,妄图瞒天过海,继续玩他们的“潜规则”游戏。这些在上面三个新闻事件中都有很好体现——5·18特大透水事故的矿主有个主管煤炭工作的乡人大主任哥哥做“保护伞”、平利县交警大队靠“瞒报”连续两年评上了“先进”,而 “没有发现”假药的宿迁县假如真的没有假药,那么该县药监部门所构筑的药品监察防线无疑也是值得肯定与表彰的。 倘若说贪利之心不能完全杜绝、侥幸之心人皆有之,那么在“瞒报”的事情上,还有一种现象更值得注意的是,重大事故一旦发生,接踵而至的严格的治理整顿措施会使当地政府产生一种惧怕心理:为此付出的成本过多、过大,不但直接影响本地一个时期内的经济增长,更可能给当地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而最终都和一届政府班子的政绩考核挂钩。于是,“瞒报”也成了一种非私利的政策选择,并与谋私利的救赎保全手段相结合纠缠,成为没有契约的同盟,为“瞒报”营造出“流行病”的传播途径与病理环境。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举例

山西省左云5·18特大透水事故已经被确认为特大瞒报事故,目前确认井下被困矿工人数是56人,让人意想不到的是,2005年12月28日,这个县的店湾镇范家寺宝源煤矿就发生过一起特大透水事故,也是瞒报。(2006年05月29日 人民网) 近日,一封举报信称:陕西省平利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交警大队大队长陈衍平两年多时间弄虚作假,有意瞒报交通事故420多起,瞒报死亡人数52人……对此,陈衍平明确表示,这是交警系统公开的秘密。(2006年05月29日《华商报》) 28日下午,江苏省宿迁市人民医院医教处陈邦桐处长确认,该院于2006年1月16日购进了一批由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生产,且是国家认定的假药——共计1万支的亮菌甲素针剂,截至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假药事件被曝光、5月13日该院全面停用亮菌甲素时止,1万支中的7500支已经被使用,两名患者疑因注射齐二药针剂死亡。而在5月24日,当地媒体刊发报道,引用当地药监局一部门负责人的话,声称该市尚未发现齐二厂假药——显然有人撒谎瞒报。(2006年05月29日《现代快报》)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