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町村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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町村制(ちょうそんせい、明治44年4月7日法律第69号)是大日本帝國憲法下地方自治中市制的一項基本法律,已廢止。[1]
歷史
1888年(明治21年)4月17日,為代替郡區町村編制法而頒發,是明治21年4月17日法律第1号的後半部份(前半部份是市制)。翌年(明治22年)4月之後在各地陸續實施。
町村制參考了普魯士的地方自治制度,給予每年繳納地租或直接國税2日元以上納税者參政權,制度有利於資本家。内務大臣和府縣知事的監督權很強、自治權弱小。
1911年(明治44年)全面更改、1921年(大正10年)、1925年(大正14年)、1929年(昭和4年)強化自治權和公民權,不過基本性質為改變。二戰下的1943年(昭和17年)再度減小自治權。戰後的1946年(昭和21年)擴大自治權,翌年(昭和22年)5月3日日本國憲法與新地方自治法實施,町村制廢除。
構成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款 町村其區域
- 第二款 町村住民及其權利義務
- 第三款 町村條例
第二章 町村會
- 第一款 組織及選舉
- 第二款 職務權限及處務規定
第三章 町村行政
- 第一款 町村吏員/組織選任
- 第二款 町村吏員/職務權限
第四章 町村有財產/管理
- 第一款 町村有財產及町村税
- 第二款 町村/歲入出予算及決算
參考文獻
- ↑ 六版增订 市制町村制注釋(附市制町村制理由),kongf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