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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惠稅是指對從某個國家或地區進口的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給予特別優惠的低關稅或免稅待遇。使用特惠稅的目的是為了增進與受惠國之間的友好貿易往來。特惠稅有的是互惠的,有的是非互惠的。稅率一般低於最惠國稅率和協定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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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互惠的特惠關稅

目前,在國際上影響最大的非互惠特惠稅是洛美協定(Lome Convention)。它是歐洲共同市場(現為歐盟)向參加洛美協定的非洲、加勒比太平洋地區的發展中國家單方面提供的特惠稅。洛美協定關於特惠稅方面的規定主要有:歐洲共同市場國家將在免稅、不限量的條件下,接受這些發展中國家全部工業品和96%農產品進入歐洲共同市場,而不要求這些發展中國家給予「反向優惠」(Reverse Preference)。又如,中國為擴大從非洲國家的進口,促進中非雙邊貿易的進一步發展,自2005年1月1日起,對貝寧布隆迪、贊比亞等非洲25個最不發達國家的部分輸華產品給予特惠關稅待遇,對涉及水產品、農產品、藥材、石材石料、礦產品、皮革、鑽石等十多個大類的190種商品免徵關稅,其中寶石或半寶石製品的關稅由35%降至零。

互惠的特惠稅,但不一定是對等的相同稅率。互惠的特惠關稅主要是區域貿易協定或雙邊自由貿易協定成員間根據協定實行的特惠稅。如歐盟成員之間、北美自由貿易協定成員之間、中國與東盟國家之間實行的特惠稅。

最惠國稅率(The Most-favoured-nation Rate of Duty)

某國的來自於其最惠國的進口產品享受的關稅稅率。根據最惠國待遇原則,最惠國稅率一般不得高於現在或將來來自於第三國同類產品所享受的關稅稅率。所謂最惠國待遇原則,是指締結經濟貿易條約協定的一項法律原則,又稱無歧視待遇原則,指締約一方在貿易、航海、關稅、公民的法律地位等方面給予締約國第一方的優惠待遇,最惠國待遇原則的具體規定有四種形式:

片面的(單方面受惠);

相互的(雙方受惠);

有條件的(如第三國為享有優惠已經或將要和作出相應的補償,締約的有關方需作出同樣的補償才能享有這樣特定的優惠);

無條件的(締約一方將新的優惠提供給第三國時,應自動地,無條件地提供給締約的另一方)。早期,大多採取片面的形式,屬於不平等條約。歐洲國家最先採取無條件的形式,美國最先採取有條件的形式。《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在第一條第一款式規定:「締約國對來自或運往其它國家的產品所給予的利益,優待,特權或豁免,應無條件地給予來自或運往所有其他締約國的相同產品。」即《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締約國之間使用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原則,相互提供無條件最惠國稅率。 特惠稅(Preferential Duties),全稱為特定優惠關稅。它是指對從特定國家或地區進口的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給予特別優惠的低關稅或零關稅待遇,其稅率低於最惠國稅率。但

協定稅率

原產於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關稅優惠條款的區域性貿易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

普通稅率

原產於以上所列外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以及原產地不明的進口貨物,適用普通稅率。

進口稅的徵稅原則

進口稅則分設最惠國稅率,協定稅率,特惠稅率,普通稅率,關稅配額稅率,暫定稅率等稅率。適用多種稅率選擇時基本原則是「從低計征」,特殊情況除外。

普通稅率適用於沒有外交關係的國家和產地不明的進口貨物,稅率最高,適用於普通稅率的不適用其他優惠稅率。最惠國稅率適用於世貿成員和有外交關係簽有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的國家。稅率較普通稅率低許多。協定稅率適用於與我國簽有關稅優惠條款的區域性貿易協定的國家,稅率較最惠國稅率低。特惠稅率適用於原產於與我國簽有特殊關稅優惠條款的區域性貿易協定的國家,稅率較協定稅率低

適用於最惠國稅率的進口貨物有暫定稅率的適用於暫定稅率;適用於協定稅率、特惠稅率的進口貨物有暫定稅率的,從低徵稅;適用於普通稅率的不適用暫定稅率;配額內關稅稅率低於配額外關稅稅率。配額關稅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特別關稅按有關規定執行。既是適用於協定稅率又涉及反傾銷、反補貼的,適用於協定稅率;享受協定稅率的商品又涉及保障措施的,在全部或部分終止、撤消、修改關稅減讓義務後所確定的適用稅率計征。

執行關稅減讓,在最惠國稅率上計算減徵稅率,如適用其他特惠稅率協定稅率的,從低計征。不得在暫定稅率基礎上在進行減讓。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