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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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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SAR)简称特区,是指根据宪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为以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香港问题、澳门问题和台湾问题而设立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的建立构成了我国单一制的一大特色,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在我国具体情况下的创造性运用。特别行政区的成立,有助于维持香港与澳门的繁荣和稳定。除此外,中国内地也有经国务院审批的特别行政区,如卧龙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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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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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地方行政上也采取特别行政区的制度,也是一国两制原则的代表行政措施。现时有港澳两个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英文 :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葡萄牙文: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英文 :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当地政府的领导人称为行政长官,俗称特别行政区首长(简称"特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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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建立特别行政区,并制订基本法以给予特别行政区在一国两制的原则下在各方面(除国防及外交)实行高度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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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缩写:S.A.R=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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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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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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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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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行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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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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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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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基本法规定、按既定程序制定法律,但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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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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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不能行使国家主权。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防务由中央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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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宣布战争状态或香港、澳门进入紧急状态,中央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在特别行政区实施有关全国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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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有关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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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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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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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行政区 可实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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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除了有关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有关体现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并且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法律外,其他均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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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依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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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和政府机构由当地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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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在不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废除和修改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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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享有司法终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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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不上缴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也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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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联系,签订双边和多边经济、文化、科技等协定,参加各种民间国际组织,自行签发出入本特别行政区的旅行证件。

於 2020年3月24日 (二) 09:36 的修訂

特別行政區(SAR)簡稱特區,是指根據憲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範圍內設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和資本主義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是我國為以和平方式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香港問題、澳門問題和台灣問題而設立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的建立構成了我國單一制的一大特色,是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在我國具體情況下的創造性運用。特別行政區的成立,有助於維持香港與澳門的繁榮和穩定。除此外,中國內地也有經國務院審批的特別行政區,如臥龍特別行政區。


港澳特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地方行政上也採取特別行政區的制度,也是一國兩制原則的代表行政措施。現時有港澳兩個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英文 :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葡萄牙文: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英文 :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當地政府的領導人稱為行政長官,俗稱特別行政區首長(簡稱"特首")。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建立特別行政區,並制訂基本法以給予特別行政區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下在各方面(除國防及外交)實行高度自治。 英文縮寫:S.A.R=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一國兩制

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 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法律和行政地位

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

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可以根據基本法規定、按既定程序制定法律,但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政府任命。 特別行政區不能行使國家主權。特別行政區的外交事務,由中央政府統一管理;防務由中央政府負責。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宣布戰爭狀態或香港、澳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政府可以發布命令在特別行政區實施有關全國性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如認為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有關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

特別行政區可實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不同的社會經濟、政治和文化制度。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除了有關國防、外交,以及其他有關體現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並且不屬於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法律外,其他均不在特別行政區實施。 中央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特別行政區依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和政府機構由當地人組成。 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在不與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廢除和修改法律。 特別行政區享有司法終審權。 特別行政區的財政收入不上繳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也不在特別行政區徵稅。 特別行政區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單獨同各國、各地區以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經濟、文化聯繫,簽訂雙邊和多邊經濟、文化、科技等協定,參加各種民間國際組織,自行簽發出入本特別行政區的旅行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