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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品,是指《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列為第1類的危險貨物。包括具有整體爆炸危險、具有拋射危險但無整體爆炸危險、具有燃燒危險併兼有較小爆炸(局部爆炸)或較小拋射(局部拋射)危險之一或兼有這兩種危險但無整體危險、無重大危險、具有整體爆炸危險的極不敏感和不具有整體爆炸危險的極不敏感的物質、物品。[1]
定義
包括無整體爆炸危險,但具有燃燒、拋射及較小爆炸危險的物品。或僅產生熱、光、音響或煙霧等一種或幾種作用的煙火物品。比如:火藥、炸藥、煙花爆竹等,都屬於爆炸品。
分類
《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IMDG Code)中對於爆炸品分為如下六類:
1.1類:具有整體爆炸危險的物質或物品,如起爆藥、爆破雷管、黑火藥、導彈等。[2]
1.2類:具有拋射危險,但無整體爆炸危險的物質或物品,如無引信炮彈、照明彈、槍彈、火箭發動機等。
1.3類:具有燃燒危險和較小爆炸或較小拋射危險兩者之一,或者兩者兼有但無同時爆炸危險的物質或物品,如導火索、燃燒彈藥、煙幕彈藥、C型煙火等。
1.4類:無重大危險的物質或物品,如演習手榴彈、安全導火索、禮花彈、煙火、爆竹、手操信號裝置等。
1.5類:具有整體爆炸危險但極不敏感的物質或物品,如E型或B型引爆器、銨油、銨瀝蠟炸藥等。
1.6類:不具有整體爆炸危險的極不敏感的物質或物品。
特徵
(1) 爆炸性 爆炸品的爆炸性是由本身的組成和性質決定的。而爆炸的難易程度則取決物質本身的敏感度。一般來講,敏感度越高的物質越易爆炸。在外界條件作用下,炸藥受熱、撞擊、摩擦、遇明火或酸鹼等因素的影響都易發生爆炸。
(2) 殉爆 當炸藥爆炸時,能引起位於一定距離之外的炸藥也發生爆炸,這種現象稱為殉爆,這是炸藥所具有的特殊性質。殉爆的發生是衝擊波的傳播作用,距離越近衝擊波強度越大。
銷毀處理
通常易燃易爆危險品都需要把其銷毀掉,如廢舊炮彈,炸藥、雷管、航彈、各種恐怖爆炸物等。但是其危險性極高,處理過程及其複雜,一般的方式無法解決,爆炸物都怕高溫、震動、火花。針對這種情況人們研究出各種銷毀設備,如水炮、激光遠程致爆等。但是其最終都是使爆炸物爆炸失去危險性。進而衍生出新的處理設備:爆炸物無危險銷毀系統。此類設備在國際上得到廣泛認可,為水切割類產品。
運輸規定
船舶運輸爆炸品應按運輸危險品規定運輸,其注意事項如下:
1)裝運爆炸品時,應選用非沖燈式液體燃料發動機並裝有避雷設備的船舶。配裝位置應遠離船員臥室、機艙、電源、火源、熱源和受震動部位。
2)船舶上應懸掛國際信號「B」字旗一面,夜間懸掛紅色環照燈一盞。在裝卸時,白天垂直懸掛「RY」慢車信號旗一組,夜間垂直顯示綠、紅光環照燈各一盞。
3)配裝爆炸品艙內的輸電線路必須全部封閉,拆去保險絲。艙內應有良好通風設備,通風斗應設有防火星的銅絲網。
4)裝卸過程中不得進行加油、加水、拷鏟等作業,開關艙蓋不得使用鐵撬棍、鐵鈎等鐵質工具猛烈敲打,必須使用時應採取防護措施。裝卸搬運中不能摔碰、撞擊、拖位、翻滾。裝卸機械工具應有防火裝置,作業中應按規定負荷量降低25%.起爆器材和炸藥的裝截高度不得超過1.8米。
5)如船舶中爆炸品與普通貨物混裝時應做到最後裝,最先卸,裝畢後即離港。
6)應配備相應原消防設備。
參考文獻
- ↑ 危險品分類、4證說明知乎
- ↑ 爆炸品包括哪幾項法律快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