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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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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品,是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列为第1类的危险货物。包括具有整体爆炸危险、具有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具有燃烧危险并兼有较小爆炸(局部爆炸)或较小抛射(局部抛射)危险之一或兼有这两种危险但无整体危险、无重大危险、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极不敏感和不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极不敏感的物质、物品。[1]

定义

包括无整体爆炸危险,但具有燃烧、抛射及较小爆炸危险的物品。或仅产生热、光、音响或烟雾等一种或几种作用的烟火物品。比如:火药、炸药、烟花爆竹等,都属于爆炸品。

分类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IMDG Code)中对于爆炸品分为如下六类:

1.1类: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或物品,如起爆药、爆破雷管、黑火药、导弹等。[2]

1.2类:具有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或物品,如无引信炮弹、照明弹、枪弹、火箭发动机等。

1.3类: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或较小抛射危险两者之一,或者两者兼有但无同时爆炸危险的物质或物品,如导火索、燃烧弹药、烟幕弹药、C型烟火等。

1.4类:无重大危险的物质或物品,如演习手榴弹、安全导火索、礼花弹、烟火、爆竹、手操信号装置等。

1.5类:具有整体爆炸危险但极不敏感的物质或物品,如E型或B型引爆器、铵油、铵沥蜡炸药等。

1.6类:不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极不敏感的物质或物品。

特征

(1) 爆炸性 爆炸品的爆炸性是由本身的组成和性质决定的。而爆炸的难易程度则取决物质本身的敏感度。一般来讲,敏感度越高的物质越易爆炸。在外界条件作用下,炸药受热、撞击、摩擦、遇明火或酸碱等因素的影响都易发生爆炸。

(2) 殉爆 当炸药爆炸时,能引起位于一定距离之外的炸药也发生爆炸,这种现象称为殉爆,这是炸药所具有的特殊性质。殉爆的发生是冲击波的传播作用,距离越近冲击波强度越大。

销毁处理

通常易燃易爆危险品都需要把其销毁掉,如废旧炮弹,炸药、雷管、航弹、各种恐怖爆炸物等。但是其危险性极高,处理过程及其复杂,一般的方式无法解决,爆炸物都怕高温、震动、火花。针对这种情况人们研究出各种销毁设备,如水炮、激光远程致爆等。但是其最终都是使爆炸物爆炸失去危险性。进而衍生出新的处理设备:爆炸物无危险销毁系统。此类设备在国际上得到广泛认可,为水切割类产品。

运输规定

船舶运输爆炸品应按运输危险品规定运输,其注意事项如下:

1)装运爆炸品时,应选用非冲灯式液体燃料发动机并装有避雷设备的船舶。配装位置应远离船员卧室、机舱、电源、火源、热源和受震动部位。

2)船舶上应悬挂国际信号“B”字旗一面,夜间悬挂红色环照灯一盏。在装卸时,白天垂直悬挂“RY”慢车信号旗一组,夜间垂直显示绿、红光环照灯各一盏。

3)配装爆炸品舱内的输电线路必须全部封闭,拆去保险丝。舱内应有良好通风设备,通风斗应设有防火星的铜丝网。

4)装卸过程中不得进行加油、加水、拷铲等作业,开关舱盖不得使用铁撬棍、铁钩等铁质工具猛烈敲打,必须使用时应采取防护措施。装卸搬运中不能摔碰、撞击、拖位、翻滚。装卸机械工具应有防火装置,作业中应按规定负荷量降低25%.起爆器材和炸药的装截高度不得超过1.8米。

5)如船舶中爆炸品与普通货物混装时应做到最后装,最先卸,装毕后即离港。

6)应配备相应原消防设备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