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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炸品''',是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列为第1类的危险货物。包括具有整体爆炸危险、具有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具有燃烧危险并兼有较小爆炸(局部爆炸)或较小抛射(局部抛射)危险之一或兼有这两种危险但无整体危险、无重大危险、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极不敏感和不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极不敏感的物质、物品。 | + | {|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
+ | |<center>'''炸品'''<br><img src="https://img0.baidu.com/it/u=1684915679,1165849317&fm=253&fmt=auto&app=138&f=JPEG?w=500&h=500" width="280"></center><small>[http://js-daqin.com/ch/productview.asp?id=353 圖片來自大秦标签]</smal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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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炸品''',是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列为第1类的[[ 危险货物]] 。包括具有整体[[ 爆炸危险]] 、具有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具有燃烧危险并兼有较小爆炸(局部爆炸)或较小抛射(局部抛射)危险之一或兼有这两种危险但无整体危险、无重大危险、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极不敏感和不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极不敏感的物质、物品。<ref>[https://zhuanlan.zhihu.com/p/355942015 危险品分类、4证说明]知乎</ref> | ||
==定义== | ==定义== | ||
− | 包括无整体爆炸危险,但具有燃烧、抛射及较小爆炸危险的物品。或仅产生热、光、音响或烟雾等一种或几种作用的烟火物品。比如:火药、炸药、烟花爆竹等,都属于爆炸品。 | + | 包括无整体爆炸危险,但具有燃烧、抛射及较小爆炸危险的物品。或仅产生热、光、音响或烟雾等一种或几种作用的烟火物品。比如:火药、炸药、[[ 烟花爆竹]] 等,都属于爆炸品。 |
==分类== | ==分类== | ||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IMDG Code)中对于爆炸品分为如下六类: |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IMDG Code)中对于爆炸品分为如下六类: | ||
− | 1.1类: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或物品,如起爆药、爆破雷管、黑火药、导弹等。 | + | |
− | 1.2类:具有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或物品,如无引信炮弹、照明弹、枪弹、火箭发动机等。 | + | 1.1类: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或物品,如[[ 起爆药]] 、爆破[[ 雷管]] 、黑火药、导弹等。<ref>[https://www.lawtime.cn/info/shengchan/aqzs/202107233654987.html 爆炸品包括哪几项]法律快车</r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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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类:具有抛射危险,但无整体[[ 爆炸危险]] 的物质或物品,如无引信炮弹、照明弹、枪弹、火箭发动机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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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类: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或较小抛射危险两者之一,或者两者兼有但无同时爆炸危险的物质或物品,如导火索、燃烧弹药、烟幕弹药、C型烟火等。 | 1.3类: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或较小抛射危险两者之一,或者两者兼有但无同时爆炸危险的物质或物品,如导火索、燃烧弹药、烟幕弹药、C型烟火等。 | ||
− | 1.4类:无重大危险的物质或物品,如演习手榴弹、安全导火索、礼花弹、烟火、爆竹、手操信号装置等。 | + | |
+ | 1.4类:无重大危险的物质或物品,如演习[[ 手榴弹]] 、安全导火索、[[ 礼花弹]] 、烟火、爆竹、手操信号装置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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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类:具有整体爆炸危险但极不敏感的物质或物品,如E型或B型引爆器、铵油、铵沥蜡炸药等。 | 1.5类:具有整体爆炸危险但极不敏感的物质或物品,如E型或B型引爆器、铵油、铵沥蜡炸药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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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类:不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极不敏感的物质或物品。 | 1.6类:不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极不敏感的物质或物品。 | ||
==特征== | ==特征== | ||
− | (1) 爆炸性 爆炸品的爆炸性是由本身的组成和性质决定的。而爆炸的难易程度则取决物质本身的敏感度。一般来讲,敏感度越高的物质越易爆炸。在外界条件作用下,炸药受热、撞击、摩擦、遇明火或酸碱等因素的影响都易发生爆炸。 | + | (1) 爆炸性 爆炸品的爆炸性是由本身的组成和性质决定的。而爆炸的难易程度则取决物质本身的敏感度。一般来讲,敏感度越高的物质越易爆炸。在外界[[ 条件作用]] 下,炸药受热、撞击、摩擦、遇明火或酸碱等因素的影响都易发生爆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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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殉爆]] 当炸药爆炸时,能引起位于一定距离之外的炸药也发生爆炸,这种现象称为殉爆,这是炸药所具有的特殊性质。殉爆的发生是[[ 冲击波]] 的传播作用,距离越近冲击波强度越大。 | ||
==销毁处理== | ==销毁处理== | ||
通常易燃易爆危险品都需要把其销毁掉,如废旧炮弹,炸药、雷管、航弹、各种恐怖爆炸物等。但是其危险性极高,处理过程及其复杂,一般的方式无法解决,爆炸物都怕高温、震动、火花。针对这种情况人们研究出各种销毁设备,如水炮、激光远程致爆等。但是其最终都是使爆炸物爆炸失去危险性。进而衍生出新的处理设备:爆炸物无危险销毁系统。此类设备在国际上得到广泛认可,为水切割类产品。 | 通常易燃易爆危险品都需要把其销毁掉,如废旧炮弹,炸药、雷管、航弹、各种恐怖爆炸物等。但是其危险性极高,处理过程及其复杂,一般的方式无法解决,爆炸物都怕高温、震动、火花。针对这种情况人们研究出各种销毁设备,如水炮、激光远程致爆等。但是其最终都是使爆炸物爆炸失去危险性。进而衍生出新的处理设备:爆炸物无危险销毁系统。此类设备在国际上得到广泛认可,为水切割类产品。 | ||
==运输规定== | ==运输规定== | ||
− | + | [[ 船舶运输]] 爆炸品应按运输危险品规定运输,其注意事项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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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装运爆炸品时,应选用非冲灯式液体燃料发动机并装有避雷设备的船舶。配装位置应远离船员卧室、机舱、电源、火源、热源和受震动部位。 | 1)装运爆炸品时,应选用非冲灯式液体燃料发动机并装有避雷设备的船舶。配装位置应远离船员卧室、机舱、电源、火源、热源和受震动部位。 | ||
− | 2)船舶上应悬挂国际信号“B”字旗一面,夜间悬挂红色环照灯一盏。在装卸时,白天垂直悬挂“RY”慢车信号旗一组,夜间垂直显示绿、红光环照灯各一盏。 | + | |
− | 3)配装爆炸品舱内的输电线路必须全部封闭,拆去保险丝。舱内应有良好通风设备,通风斗应设有防火星的铜丝网。 | + | 2)船舶上应悬挂国际信号“B”字旗一面,夜间悬挂红色[[ 环照灯]] 一盏。在装卸时,白天垂直悬挂“RY”慢车信号旗一组,夜间垂直显示绿、红光环照灯各一盏。 |
− | 4)装卸过程中不得进行加油、加水、拷铲等作业,开关舱盖不得使用铁撬棍、铁钩等铁质工具猛烈敲打,必须使用时应采取防护措施。装卸搬运中不能摔碰、撞击、拖位、翻滚。装卸机械工具应有防火装置,作业中应按规定负荷量降低25%.起爆器材和炸药的装截高度不得超过1.8米。 | + | |
+ | 3)配装爆炸品舱内的输电线路必须全部封闭,拆去[[ 保险丝]] 。舱内应有良好[[ 通风设备]] ,通风斗应设有防火星的铜丝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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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装卸过程中不得进行加油、加水、拷铲等作业,开关[[ 舱盖]] 不得使用铁[[ 撬棍]] 、铁钩等铁质工具猛烈敲打,必须使用时应采取防护措施。装卸搬运中不能摔碰、撞击、拖位、翻滚。[[ 装卸机械]] 工具应有防火装置,作业中应按规定[[ 负荷量]] 降低25%.起爆器材和炸药的装截高度不得超过1.8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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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船舶中爆炸品与普通货物混装时应做到最后装,最先卸,装毕后即离港。 | 5)如船舶中爆炸品与普通货物混装时应做到最后装,最先卸,装毕后即离港。 | ||
− | 6)应配备相应原消防设备。 | + | |
+ | 6)应配备相应原[[ 消防设备]] 。 | ||
==参考文献== | ==参考文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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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ategory:340 化學總論]] |
於 2023年12月3日 (日) 10:01 的最新修訂
炸品,是指《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列為第1類的危險貨物。包括具有整體爆炸危險、具有拋射危險但無整體爆炸危險、具有燃燒危險併兼有較小爆炸(局部爆炸)或較小拋射(局部拋射)危險之一或兼有這兩種危險但無整體危險、無重大危險、具有整體爆炸危險的極不敏感和不具有整體爆炸危險的極不敏感的物質、物品。[1]
定義
包括無整體爆炸危險,但具有燃燒、拋射及較小爆炸危險的物品。或僅產生熱、光、音響或煙霧等一種或幾種作用的煙火物品。比如:火藥、炸藥、煙花爆竹等,都屬於爆炸品。
分類
《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IMDG Code)中對於爆炸品分為如下六類:
1.1類:具有整體爆炸危險的物質或物品,如起爆藥、爆破雷管、黑火藥、導彈等。[2]
1.2類:具有拋射危險,但無整體爆炸危險的物質或物品,如無引信炮彈、照明彈、槍彈、火箭發動機等。
1.3類:具有燃燒危險和較小爆炸或較小拋射危險兩者之一,或者兩者兼有但無同時爆炸危險的物質或物品,如導火索、燃燒彈藥、煙幕彈藥、C型煙火等。
1.4類:無重大危險的物質或物品,如演習手榴彈、安全導火索、禮花彈、煙火、爆竹、手操信號裝置等。
1.5類:具有整體爆炸危險但極不敏感的物質或物品,如E型或B型引爆器、銨油、銨瀝蠟炸藥等。
1.6類:不具有整體爆炸危險的極不敏感的物質或物品。
特徵
(1) 爆炸性 爆炸品的爆炸性是由本身的組成和性質決定的。而爆炸的難易程度則取決物質本身的敏感度。一般來講,敏感度越高的物質越易爆炸。在外界條件作用下,炸藥受熱、撞擊、摩擦、遇明火或酸鹼等因素的影響都易發生爆炸。
(2) 殉爆 當炸藥爆炸時,能引起位於一定距離之外的炸藥也發生爆炸,這種現象稱為殉爆,這是炸藥所具有的特殊性質。殉爆的發生是衝擊波的傳播作用,距離越近衝擊波強度越大。
銷毀處理
通常易燃易爆危險品都需要把其銷毀掉,如廢舊炮彈,炸藥、雷管、航彈、各種恐怖爆炸物等。但是其危險性極高,處理過程及其複雜,一般的方式無法解決,爆炸物都怕高溫、震動、火花。針對這種情況人們研究出各種銷毀設備,如水炮、激光遠程致爆等。但是其最終都是使爆炸物爆炸失去危險性。進而衍生出新的處理設備:爆炸物無危險銷毀系統。此類設備在國際上得到廣泛認可,為水切割類產品。
運輸規定
船舶運輸爆炸品應按運輸危險品規定運輸,其注意事項如下:
1)裝運爆炸品時,應選用非沖燈式液體燃料發動機並裝有避雷設備的船舶。配裝位置應遠離船員臥室、機艙、電源、火源、熱源和受震動部位。
2)船舶上應懸掛國際信號「B」字旗一面,夜間懸掛紅色環照燈一盞。在裝卸時,白天垂直懸掛「RY」慢車信號旗一組,夜間垂直顯示綠、紅光環照燈各一盞。
3)配裝爆炸品艙內的輸電線路必須全部封閉,拆去保險絲。艙內應有良好通風設備,通風斗應設有防火星的銅絲網。
4)裝卸過程中不得進行加油、加水、拷鏟等作業,開關艙蓋不得使用鐵撬棍、鐵鈎等鐵質工具猛烈敲打,必須使用時應採取防護措施。裝卸搬運中不能摔碰、撞擊、拖位、翻滾。裝卸機械工具應有防火裝置,作業中應按規定負荷量降低25%.起爆器材和炸藥的裝截高度不得超過1.8米。
5)如船舶中爆炸品與普通貨物混裝時應做到最後裝,最先卸,裝畢後即離港。
6)應配備相應原消防設備。
參考文獻
- ↑ 危險品分類、4證說明知乎
- ↑ 爆炸品包括哪幾項法律快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