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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旅游局焦作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旅游工作的职能部门。

2018年12月,组建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文化广播电视管理、文物管理职责和市旅游局的职责整合,组建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1],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不再保留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旅游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发展旅游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统筹协调全市旅游业发展,拟订全市旅游业发展战略、政策和规划;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旅游工作。

(二)制定全市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旅游市场的开发工作;负责全市重大旅游活动的组织与实施;指导我市驻外旅游办事机构的业务工作。

(三)组织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全市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监测全市旅游经济运行情况,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指导协调全市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指导全市风景名胜资源的规划、开发、建设、利用和保护工作;负责A级旅游景区的申报、评定、复核工作。

(四)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职责[2];规范全市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全市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五)负责全市国际旅游业务旅行社、外资旅行社及境外国际旅行社分支机构、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申报、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标准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与旅游相关的交通、文化娱乐工作。

(六)推动全市旅游国际交流与合作,承办与国际旅游组织合作的相关事务;落实国家赴港澳台旅游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赴港澳台旅游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对港澳台旅游市场推广工作。

(七)制定并组织实施旅游人才规划,组织指导全市旅游培训及旅游人力资源开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

(八)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审批、审核、核准等事项。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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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