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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期间又称履行期间和给付期间,是指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时间限制。确定清偿期间可依法律直接规定,如《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第27条规定,中标者应在合同生效日起60日内付清全部地价款。也可由当事人约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包括履行期限在内。履行期限既无法律特别规定,当事人又无约定的,可依债的性质决定,可依交易习惯或诚实信用原则等确定。依上述规则都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2条关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期间的规定处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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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期间的法律效果

清偿期间一旦届至,即发生下列法律效果:

(1)债务人应自觉履行,债权人也可请求清偿;

(2)自清偿期届至时,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3)清偿期是确定期限的,债务人自期间届满时起不履行的,负迟延责任;

(4)清偿期届至,债务人提出清偿要求,债权人拒绝受领或不能受领时,债权人自清偿要求提出时负迟延责任;

(5)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并都届清偿期的,在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6)二人互负内容相同的债务,且都届清偿期的,可以互相抵销双方债务

领 域

经济学

别 称

履行期间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