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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受领人是中国专有名词。

汉字是用于记录汉语,进行书面交流,传承民族文化的书写符号系统[1],也是最富有民族特色的中国书法艺术[2]的载体,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它蕴藏着许许多多的文化内涵。

名词解释

清偿受领人是指有权接受债务清偿从而消灭债务的人,即受领清偿利益的人。

清偿须向有受领权的人为之,并经其受领后,始发生清偿效力,债的关系才能消灭。债权人为债权的主体,享有清偿受领权,自不待言。但债权人如受破产宣告,则不得受领清偿,在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管理人有权受领清偿。

清偿受领人的类型

清偿受领人包括以下的人:

1、债权人以及债权人的代理人。

2、破产财产的管理人(清算组织)。

3、收据的持有人。

4、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

5、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受领清偿的第三人。

术语解释

债务清偿是指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向债权人清偿其债务。如果债务人全部清偿完毕的,债权债务就终止;如果债务人逾期不清偿的,要承担继续清偿、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