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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经贸文化交流协会(简称“海贸会”)于2004年1月6日正式成立,是由商务部主管,在民政部登记注册,具有社团法人地位的非赢利[1]性社团组织。由全国经贸界有代表性的、从事和热心于海峡两岸经贸交流的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知名专家学者组成。

协会章程(节选)

向内政部申请筹组

内政部台内社字第0950197877号函同意筹组

发起人及第一次筹备会讨论通过

第二次筹备会确认前项会议记录

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海峡两岸经贸文化交流协会」。

第二条 本会为依法设立,非以营利为目的之公益社团。宗旨为推动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之经贸合作、文化交流为目的。

第三条 本会以中华民国全国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

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於主管机关所在地区,并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准设置分支机构[2]〈含其他国都市之分支机构〉。

前项分支机构组织规程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後行之。

第五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接受公、私机构或个人之委托与合作,从事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双边经贸、文化推广与谘询(等)、服务与促进。

二、在不违背现行法令下协助我国民间机构、团体或企业赴大陆地区进行交流访问及合作,并得接受政府相关机关、机构、团体之委托,对等处理受托事务。

三、举办有关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交流合作之研讨会、演讲会、听证会暨双方相互观摩考察等活动。

四、邀请大陆地区产业界、学术界及其他重要人士来台访问。

五、促进大陆地区台资企业之产业发展及权益保障。

六、推广台湾企业经营精神及文化之传承、交流。

七、其他以增进双边经贸、文化交流等事宜。

第六条 本会之主管机关主要为内政部。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主要为台湾陆委会、台当局行政管理机构文化建设委员会,并应受各该事业主管机关之辅导、监督。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申请资格如下:

一、个人会员:凡赞同本会宗旨、年满二十岁、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从事或曾任经贸、文化工作者,经本会会员

二人以上之介绍。

二、团体会员:凡赞同本会宗旨并申请加入且经本会同意之公、私立机构、人民团体或依法设立之法人组织。

三、赞助会员:凡赞同本会宗旨之社会人士〈协助本会承办各项公共性事务服务工作之公、私立机构或团体〉。

四、荣誉会员:凡对本会有重大贡献或捐助之团体或个人。申请时应填具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通过,并缴纳会费。团体会员得指派代表二人,以行使会员权利。赞助会员及荣誉会员属荣誉性质,非具个人会员之权利。

但其负责人或个人仍可应邀列席会员大会或接受理、监事会之邀请,列席理、监事会议

第八条 会员〈团体会员之代表〉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每一会员〈团体会员每一代表〉为一权。赞助会员及荣誉会员无前项权利。

第九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决议及缴纳会费之义务。会员未缴纳会费者,不得享有会员权利;连续二年未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经出会、退会或停权处分,如欲申请复会或复权时,除有正当理由经理事会审核通过者外,应缴清前所积欠之会费。

第十条 会员〈团体会员之代表〉有违反法令、本会章程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时,得经理事会决议,按情节予以警告或停权或除名处分。

第十一条 会员丧失会员资格或经除名者,即为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得以书面叙明理由向本会声明退会。

第三章 组织及职权

第十三条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订定与变更章程。

二、选举及罢免理事、监事。

三、议决入会费、常年会费、事业费及会员捐款之数额及方式。

四、议决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五、议决财产之处分。

六、议决本会之解散。

七、议决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其他重大事项。前项第七款重大事项之范围由理事会定之。

第十五条 本会置理事二十一人、监事五人,由会员〈团体会员之代表〉选举之,分别成立理事会、监事会。

选举前项理事、监事时,依计票情形得同时选出候补理事三人、候补监事一人,依得票数之高低排序,遇理事、

监事出缺时,分别依序递补之。

理事、监事之选举,得采通讯选举,但不得连续办理,其选举办法由理事会通过,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後行之。

第十六条 理事会之职权如左:

一、审定会员〈团体会员之代表〉之资格。

二、选举及罢免常务理事、会长。

三、议决理事、常务理事及会长之辞职。

四、聘免工作人员。

五、授权常务理事拟订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分支机构组织规程、常年会费及入会费之缴交暨调整标准,经理事会审议後提会员大会追认之。

六、其他应执行事项。其中,属例行性事务者得授权常务理事会议决定之。

第十七条 理事会置常务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选之,并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一人为会长。

会长对内综理、督导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并担任会员大会、理事会或理监事联席会议主席。为襄助处理会务,会长得指派常务理事若干人为副会长。

会长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副会长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副会长(常务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会长、常务理事岀缺时,应於一个月内补选之。

第十八条 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

二、审核年度决算。

三、选举及罢免常务监事。

四、议决监事及常务监事之辞职。

五、其他应监察事项。

第十九条 监事会置监事长一人,由监事互选之,监察日常会务,并担任监事会主席。监事长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监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监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监事会主席〈监事长〉出缺时,应於一个月内补选之。

第二十条 本会各项会议之召开及进行,均应遵照「会议规范」之规定行之。

第二十一条 理事、监事均为无给职,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理事、监事之任期自召开本届第一次理、监事会之日起计算。会长之连任,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二条 理事、监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

一、丧失会员〈会员代表〉资格者。

二、因事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

三、被罢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条 本会置秘书长一人,承会长之命,处理本会日常事务;会长助理及其他会务人员若干,均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聘免之,并报主管机关备查。前项工作人员不得由选任之职员担任。

会务人员编制、权责及分层负责事项由理事会另定之。

第二十四条 本会得设各种分支机构、委员会、小组或其他内部作业组织,其组织简则经理事会通过後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会得经理事会之决议聘请最高顾问、荣誉会长、名誉理事、荣誉顾问及顾问各若干人,其聘期与理事、监事之任期同。如为终生职之荣誉会长、荣誉顾问,需经会员大会之通过。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