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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是省政府主管全省民族宗教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承担有关民族宗教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具体起草工作。(二)组织开展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工作职责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是省政府主管全省民族宗教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承担有关民族宗教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具体起草工作。(二)组织开展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三)对有关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1]

(五)指导、监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维护社会稳定。

(六)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负责组织全省民族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八)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和协调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地区的扶贫工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

(九)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等社会事业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应事务。

(十)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十一)指导各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二)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十三)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好宗教院校,搞好自身建设[2]。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十四)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活动。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支持和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友好活动并办理有关事宜。

(十五)承办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传统五大宗教以外的外来宗教、新兴宗教的管理事务,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十六)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

(十七)指导各地政府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十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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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