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法的形而上学原理
|
|
|
《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是德国伊曼努尔·康德创作的法学著作,1797年首次出版。
《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中康德从序言、道德形而上学总导言、道德形而上学总分类和权利科学四个部分阐述了他的法学思想。他的法学思想的渊源,主要来自罗马法和法国启蒙思想家,特别是卢梭和孟德斯鸠。
《法的形而上学原理》认为人具有天赋的权利,即与生俱来的自由。书中对自由加以界定,即不受他人强制的独立状态,抨击了封建主义的法律特权,鼓吹建立资本主义的法律秩序,并把法划分为3类,即自然法、实在法和正义法,把自然法分为两种,即公法和私法。书中还提出了“刑罚报复说”。
内容简介
《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是康德阐述其法权哲学的著作。康德认为自然权利的原则是哲学的系统知识,从事实际工作的法学家和立法者必须从这门权利的科学中推演出所有实在法的不可变的原则,这个不变原则即作为法律基础的道德的绝对命令。按照康德的体系,道德论、法的理论与永久和平论是从实践理性的根本命题出发,所以该书开始的“序言”、“道德形而上学总导言”、“道德形而上学的总分类”是属于道德形而上学这个总类的范围内的用以说明其权利科学的基础。在这一部分之后才是权利科学,即专门论述法权的部分。权利科学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论私人权利,即私法。第二部分论公共权利,即公法关于私法部分。该书论述了一切外在的我的和你的原则,即所有权的形式。其次是论“我的和你的”获得的主体的分类,即如何获得所有权。继续说明家属在一个家庭社会中的权利,即婚姻与家庭的成员的权利;由契约获得的权利的划分,即契约行为的原则、公法部分。书中还论述了文明社会中的权利(包含国家的权利、宪法、法律关系、国家形式)以及民族权利和国际法(即世界范围内人的权利)。
时代背景
康德的《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与同时代的英美法的自然法理论有着极为不同的特点。这一方面与德国近代哲学传统和宗教文化背景有密切联系,但更主要的还是德国的历史发展和市民阶级状况对它所起的决定作用。康德所在的普鲁士邦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缓慢,而注重武力:每32人中就有1名士兵。18世纪才发展起来德国市民阶级,其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宫庭和封建主订货,依赖于为军队提供给养。所以,当时德国封建势力强大,容克地主猖噘,而市民阶级却在经济上非常软弱,在政治上十分怯懦。他们虽然迫切要求在政治上掌握政权,脱离封建制度的束缚,实现国家和民族的统一,但却没有英法市民阶级那样的实力,也没有那样的勇气。不过,康德所生活的哥尼斯堡市,在落后的德国中是工商业发达的港口,木材加工厂和机械厂不少。另外还有许多英国、法国和荷兰的外国商号,梅林曾把这和汉堡一起称为“德国沙漠上的绿洲”。因此,康德在这样一种历史背景条件下,一方面接受法国大革命的精神洗礼,以及启蒙学者的思想熏陶和自然科学的启迪;另一方面,目睹德国市民阶级的成长,了解他们的利益和要求,同时又身感封建势力的强大和丑恶,最后写下了《法的形而上学原理》
作者简介
伊曼努尔·康德,1724年4月22日生于东普鲁士首府哥尼斯堡的一个家境贫寒,子女众多的马鞍匠家庭,1804年2月12日逝世。康德1740年进入哥尼斯堡大学学习,1745年大学毕业后到乡下一个贵族家庭做家庭教师。1755年康德重返哥尼斯堡大学任讲师,1770年被评为教授,讲授逻辑和形而上学课程。1786年升任校长,在校期间他先后当选为柏林科学院、彼得堡科学院和科恩科学院的院士,1797年康德辞去大学的教职。康德是德国思想家、哲学家、天文学家、星云说的创立者之一,德国古典哲学的创始人。康德一生著述丰厚,其中核心的三帙合称“三大批判”,即《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和《判断力批判》。康德在宗教哲学、法律哲学和历史哲学方面也有重要论著[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