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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利赛人,外文名:Pharisees,新约时期活跃于巴勒斯坦的一个基督教宗教党派。各卷福音书一致地描述法利赛人为耶稣的敌对者。

基督教[1]”一词在中国大陆的学术界使用时比较混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基督教是指凡是信奉耶稣基督为救世主的所有教派,即包括了罗马公教(Catholic)、正教(Orthodox)、新教(Protestant)三大派及其他一些小教派在内,也就是英语中的Christianity之意;狭义的基督教是指其中的新教[2]

简介

新约时期活跃于巴勒斯坦的一个宗教党派。各卷福音书一致地描述法利赛人为耶稣的敌对者。学者一般认为法利赛人代表了一世纪早期的主流犹太教,他们以各种令人反感的道德观念著称。因此,多半圣经辞典和同类的参考书籍对法利赛人的形容都是贪婪、虚伪、缺乏公义感,和过分关注守律法上表面的条文,对旧约的属灵意义一窍不通。上述各点加上一些其他的特征,也通常被看为犹太教的典型。

这种对法利赛式犹太教的普遍看法存在著几个问题。首先,各卷福音书本身就有一些重要的资料,似乎与这看法并不一致。其次,拉比犹太教中一些主要的文献(如米示拿、他勒目和米大示)都是正面和值得赞扬的。此外,在主后70年之前,法利赛人在一个极之多元化的社会里,只占一小部分,这在死海古卷被发现之后,已愈来愈清晰;无论法利赛人多受欢迎和有多大的影响力,也不能被看为普遍犹太教的代表。

这3个因素加上这一代基督徒和犹太人之间寻求合一的努力,使许多人以低调处理福音书中法利赛人的反面图画。保守派的基督徒会怀疑这些看法会否降低圣经的权威,尤其是耶稣教导的权威,这是可以理解的。要绘描一帧可靠的法利赛人画像,我们必须以严肃的态度来看主耶稣对这些犹太领袖的评价;毕竟福音书中救恩教义的特色是针对法利赛人的行为而形成的。另一方面,我们不能假设教会传统对法利赛人的看法中,每一点都是正确的;我们必须尽力去了解所有现存的资料。

起源

法利赛人的起源是含糊的。根据犹太传统,法利赛派(=拉比)的犹太教可追溯至以斯拉时期,和主前五世纪文士运动的创始期。另一个极端的看法是,既然在主前二世纪前的历史文献并没有明确地提到法利赛人,法利赛主义则可能是马加比叛变(主前167)后突然出现的。许多专家的立场是,也许早至主前三世纪(如《便西拉智训》,又称《传道经》),我们已看见法利赛主义的雏型,文士在其工作有关的学术研究上可能也与法利赛人的发展交上关系。另一个可能性是在马加比叛变之前,哈西典人(“敬虔的人”,是一些反对希利尼文化影响犹太社会的传统派人士)的发展中已出现一些法利赛式的处事方法,根据一个普遍而合理的解释,哈西典人对马加比王朝的统治者感到失望,因为他们的行为在某些方面违反了犹太人的意识。有些哈西典人把自己从民族中分隔出来,发展成出俗派,如爱色尼派;那些仍留在民间的,则尝试影响其他犹太人的生活,并发展成法利赛派。

无疑法利赛人在下一个世纪里,对犹太人的生活影响重大,虽然有时他们在政治舞台上也没有甚么声望,但到了新约时代,他们普遍被公认为宗教上的领袖。约瑟夫告诉我们,他是属于这教派的,他在一世纪末的作品中这样说:法利赛人“在同城的人中极具影响力;崇拜中所有的祷告和圣礼,都是根据他们的解释来进行的。各城的居民在生活和言论中实践那最高的理想,以此来歌颂法利赛人”(《犹太古史》18.15)。我们不能确定这描述是否适用于主后70年之前的时期,但各卷福音书本身的证据已在某程度上证实这情况。例如,在税吏和法利赛人的比喻(路十八9-14)中,主责备那法利赛人,但惟有我们明白句子中的角色转换〔那凶恶的税吏──而不是那被公认为义人的法利赛人回家去比那人(法利赛人)倒算为义了〕,才能真正欣赏这比喻的意义。

若法利赛人像某本圣经辞典所描述,是“常遭欲望、贪婪,和骄傲奴役的人”,则我们便不能解释,为何犹太人多半以法利赛人为道德的榜样。当然,我们的主(尤其在太二十三)曾质疑文士和法利赛人的道德标准和人格,然而,我们必须记得耶稣谴责的重心并不在此,而且,我们要知道并非所有法利赛人都是一样的,耶稣自己就曾赞赏一个有智慧的法利赛人(可十二34;参尼哥底母的行动,约七50、51);拉比文献中也有警告某些法利赛人不要骄傲和虚饰自己。耶稣的批评极有可能不是针对所有(甚至并非大部分)法利赛人,祂的批评只是一个非正式的普遍性的警告而已。毕竟,自大是人类一种引诱,由于法利赛人处于受尊重的地位,他们就特别容易在这事上跌倒了。

基本特征

由于学者对法利赛人的基本特性有极不一致的看法,所以我们不可能准确地说出他们的特征。有些学者基于法利赛这名称的假设字源(从希伯来文而来,意即“分别出来的人”,但也有其他不同的说法),强调其“分别出来”的意义。一个经过更小心分析的说法指出法利赛人极关注礼仪上的洁净(参可七1-4);有些证据显示法利赛人欲把祭司的礼仪普遍地应用在一般平民身上(这点有助于解释法利赛人在主后70年后,为何这样容易适应没有圣殿和献祭的宗教生活)。还有一种见解认为法利赛人是一群学者,他们与文士(律法专家)亲密的关系支持这观点;许多后期的拉比文献反映一种学术上的研究,尤其在关乎五经的意义和应用上,更有详细、逻辑性的论证,这也是上述观点的明证。

两重律法

上述不同的观点并不是互不相容的。此外,似乎许多学者都同意法利赛主义里有一个很基本的神学信念,就是他们确信两重律法。两重律法就是写下来的律法(旧约,主要是五经)和口传的律法(拉比代代相传的传统)。这个肯定是他门跟撒都该人不同的地方之一(参约瑟夫:《犹太古史》13.297-98)。撒都该人只接受摩西五经的权威,并且认为法利赛人把口头传统看得那么重要,是不必要的修改。这些为调整众民在神面前之生活而设的传统,假以时日,变得愈来愈繁琐,最后被收集成册,写成了一份单行的文件──米示拿(日期约为主后210)。在这传统的发展期间,开始有人认为口传律法也是由神传给摩西的,因此跟圣经有同样神性的权威。

仔细查考新约的时候,可发现这特色比其他任何东西更能解释法利赛人之观点和福音信息起冲突的基因。例如,使徒保罗常把他所传的道,跟他年轻时热切追求的“祖宗的遗传”(加一14)作强烈的对比,藉以强调福音的独特性。马可福音第七章特别富教导性;这里记述法利赛人质问耶稣说:“你的门徒为甚么不照古人的遗传,用俗手吃饭呢?”(第5节)基督则以一个严重的控告回应他们的批评,衪说:“你们是离弃神的诫命,拘守人的遗传……这就是你们承接遗传,废了神的道”(8、13节;参太十五1-6)。

对律法的注释

法利赛人把他们对律法之注释看得十分重要,因而减弱了神之启示的权威;更糟糕的是,那些注释的特征是降低神的标准,结果歪曲了恩典的教义。耶稣在马可福音七章10-12节所用的例子,指出一个拉比遗传──各耳板──使人可以漠视第五条诫命,并且觉得这样做是对的。虽然我们常以为法利赛人是十分严守律法的,但在某个重要的意义上,他们的法律条文使人可以更容易“遵守”律法。一位知名的犹太学者认为法利赛人跟旧约那些理想主义的先知不同,他们发现人性的弱点,并考虑到现实的生活境况,于是调整了那高不可攀的律法标准。这种对现实境况的适应使法利赛派犹太教在主后70年的大灾难之后仍能生存。

法利赛人的规条多得令人烦恼,但至少这些规条是人可以做得到的。那些严谨地遵守拉比传统的人会面对一个危险,就是以为自己的行为已满足了神的要求(参保罗对自己悔改前的态度之描述,腓三6)。他们的罪便沉默地与一种错误的属灵安全感携手并进;倚靠神的怜悯显得不再重要,这就是税吏与法利赛人之比喻的重点(路十八9-14)。耶稣的教导与此不同,祂劝谕人追求那比法利赛人更高的义:“你们要完全,像你们的天父完全一样”(太五48)。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