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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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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防空辦公室10月31日新中國人民防空創立日,回顧人防發展歷程。

在人防歷史上,10月31日是個特別的日子——新中國人民防空創立日。

目錄

歷史沿革

1950年10月31日,周恩來總理召集聶榮臻、薄一波等同志研究全國的防空問題,這是中央首次研究全國的人民防空[1]工作;當日,經毛澤東主席批准,中央致電各中央局、分局《關於準備人民防空工作問題》,這是中央第一次發文明確開展全國人民防空的重大意義和做好人民防空工作的相關要求。之後,全國範圍內展開了有組織的人民防空工作。

2010年7月10日,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國家人防辦確定1950年10月31日為新中國人民防空創立日。

你知道我國這60多年來發生了哪些人防大事件?人民防空有着怎樣的歷史嗎?接下來讓我們一起回顧人民防空的發展歷程。

1950年10月31日,周恩來總理親自主持召開會議研究全國的防空問題,經毛澤東主席批准,中央於當日向各中央局、分局發出了《關於準備人民防空工作問題》的電報,標誌着新中國人民防空的創立。中央人民防空籌備委員會由周恩來任主任,辦事機構設在公安部。

1953年11月,召開第一次全國人民防空會議,確立了「長期準備、重點建設」的人民防空工作方針,安排了人民防空第一個五年建設計劃任務,明確了人民防空組織機構,制定了人民防空經費來源渠道和投資辦法。

1969年8月27日,中共中央、中央軍委批轉軍委辦事組《關於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的報告》,同意成立全國人民防空領導小組。周恩來任組長。全國人民防空領導小組的工作機構由公安部調整為總參謀部作戰部。

1971年7月,召開第二次全國人民防空會議,分析了當時人民防空工作形勢,交流了經驗,研究提出了今後人民防空工作的任務和要求。

1978年10月,召開第三次全國人民防空會議,確立了「全面規劃、突出重點、平戰結合、質量第一」的人防建設方針,進一步明確了人防工程建設任務、經費物資、結合基本建設修建防空地下室、城市防護分類、體制編制等問題。

198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調整全國人民防空領導體制,將全國人民防空領導小組改為國家人民防空委員會,受國務院、中央軍委雙重領導。

1984年7月20日,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發布了《人民防空條例》,使我國的人民防空建設更趨完善和規範化。

1986年12月,在廈門召開全國人防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工作座談會,進一步明確了人民防空建設的發展方向,促進了平戰結合,保證了人民防空建設健康穩步地向前推進。

1994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成立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原國家人民防空委員會辦公室改為國家國動委人民防空辦公室)。國務院、中央軍委對全國人民防空工作的領導通過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來進行,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即是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指導、規範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以《人民防空法》頒布實施為主要標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相繼制定頒布了《人民防空法實施辦法》,使我國的人民防空建設步入了法制化、正規化的軌道。

2000年11月,召開第四次全國人民防空會議,總結我國開展人防工作50年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人民防空事業取得的巨大成就,表彰全國人民防空先進單位和個人,研究部署我國人民防空跨世紀發展面臨的形勢和任務。

2001年5月,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做出了《關於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的決定》,進一步明確了人民防空的戰略地位和人防建設中的重大問題,規定了各級黨、政、軍及各有關部門的責任,指明了人防建設的前進方向。

2005年10月,召開第五次全國人民防空會議,提出要堅持「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努力提高人民防空的快速反應能力、整體抗毀能力和應急救援能力,為打贏信息化條件下的局部戰爭和應付重大災害事故提供重要支撐。

2010年10月,召開第六次全國人民防空會議,提出要加強統籌規劃,突出建設重點,搞好平戰結合,努力構建與國家安全和發展需要相適應、具有中國特色的現代人民防空體系,確保戰時有效應對現代空襲,確保在平時服務、急時應急中發揮更大作用。

2016年5月,召開第七次全國人民防空會議,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參加會見並在會議上發表講話。習近平強調,人民防空事關人民群眾生命安危、事關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成果,要把這項工作擺到戰略位置、納入「十三五」規劃,與其他工作同步抓好,團結一心開創人民防空事業新局面。

河南省人民防空辦公室職能介紹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人民防空法律、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全省人民防空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擬訂全省人民防空建設規劃、城市平戰綜合防護建設發展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建設總體規劃、城市地下空間暨人民防空工程綜合利用規劃並協同實施。

(三)監督管理全省人民防空設施建設、維護和使用。

(四)監督指導城市地下空間兼顧人民防空需要防護部分的管理

(五)負責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執法監管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指導開展城市和重要經濟目標單位防護工作。組織擬訂修訂城市人民防空襲方案,指導擬訂重要經濟目標防護方案,組織開展城市人民防空演訓。

(七)指導開展人民防空群眾組織建設。

(八)開展人民防空日常戰備工作。

(九)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工作。

(十)組織開展人民防空科研工作,推進人民防空科技創新和科研成果轉化應用推廣。

(十一)組織實施人民防空信息化體系能力建設。

(十二)負責人民防空平戰結合工作,利用人民防空戰備資源參與搶險救災、服務民生、改善民生,為應急救援提供支持。戰時組織開展城市人民防空行動。

(十三)推進人民防空建設與經濟社會融合發展。

(十四)落實人民防空隊伍建設要求,對省轄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的任免提出意見。

(十五)負責依法征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人民防空建設市場投融資政策。

(十六)完成省委、省政府及省軍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七)有關職責分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2]廳牽頭負責城市地下空間規劃和開發利用的管理工作。省人防辦參與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的審查工作,負責審批、監督檢查涉及人民防空防護內容的地下空間工程,對不符合人民防空防護要求的予以處罰、督促整改。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