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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司法廳是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江西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73號)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贛發〔2000〕15號)保留的機構,為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2017年11月17日,獲第五屆全國文明單位稱號。

2018年10月,重新組建省司法廳[1]。將省司法廳、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的職責整合,重新組建省司法廳,作為省政府組成部門。不再保留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將省戒毒管理局調整為省司法廳的部門管理機構。

人員編制

江西省司法廳機關行政編制124名,紀檢監察編制5人,為老幹部服務單列編制2名。領導職數:廳長1名,副廳長3名,紀檢組長1名;正處職數12名,副處職數23名。處級紀檢員1名。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參與地方性有關法規的草擬工作,擬訂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在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的框架內,制定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7]。

(二)、管理、監督和指導全省監獄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三)、管理、監督和指導全省強制隔離戒毒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監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

(四)、擬訂全省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市縣、各行業的普法教育、依法治理和對外法制宣傳等工作。

(五)、指導和監督全省律師工作[2]、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管理和協調省直公職律師的工作。

(六)、監督管理全省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八)、指導、監督、管理社區矯正工作,指導刑釋解教人員的幫教安置工作。

(九)、組織實施本省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十)、主管全省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十一)、管理仲裁機構登記工作。負責省級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指導全省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

(十二)、指導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涉港、澳、台法律事務及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三)、負責全省司法行政系統槍支、彈藥、服裝和警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統計劃財務工作。

(十四)、指導、監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負責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協助設區市管理司法局領導幹部。

(十五)、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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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的力量——江西省司法廳機關文化建設紀實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