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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司法厅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73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2000〕15号)保留的机构,为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2017年11月17日,获第五届全国文明单位称号。

2018年10月,重新组建省司法厅[1]。将省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省司法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不再保留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将省戒毒管理局调整为省司法厅的部门管理机构。

人员编制

江西省司法厅机关行政编制124名,纪检监察编制5人,为老干部服务单列编制2名。领导职数:厅长1名,副厅长3名,纪检组长1名;正处职数12名,副处职数23名。处级纪检员1名。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地方性有关法规的草拟工作,拟订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制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7]。

(二)、管理、监督和指导全省监狱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管理、监督和指导全省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省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市县、各行业的普法教育、依法治理和对外法制宣传等工作。

(五)、指导和监督全省律师工作[2]、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管理和协调省直公职律师的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省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八)、指导、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

(九)、组织实施本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主管全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管理仲裁机构登记工作。负责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指导全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及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十四)、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设区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五)、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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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