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百科欢迎当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实资料,洗刷冤屈,终结网路霸凌。

求真百科:条目命名查看源代码查看历史

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Yellowflower讨论 | 贡献2021年7月13日 (二) 09:28的版本 書名.歌曲
(差异) ←上一版本 | 最后版本 (差异) | 下一版本→ (差异)
跳转至: 导航搜索

求真百科单词条目的名称应使用事物的常见名称,以确保用户可以简单且轻松地找到条目。求真百科的条目也可以是一句话,代表一个事件。

通用惯例

使用事物的常用名称

为单词条目命名时,请尽量使用事物最常见的名称,但是不要和其他的人或物的名称混淆。如果存在同名事物,应为该条目建立消歧义页面,同时跟据消歧义的格式调整条目名称。

使用中文名称

在求真百科中,目前应以中文命名。但若一个人或物还没有中文翻译,或原文名称比中文翻译更加常用,那么条目名可使用原文名称,如“IBM”、“NBA”。

不使用自造词

某些新出现的热门事物可能还没有规范的命名,典型的情况是突发事件,如“9·11事件”刚刚发生之时没有一个确定的事件名称。当创建这类条目时,请不要使用自造词(如“世贸中心撞机事件”)作为条目名,而尽可能使用在各类报导中最为人所知、最通用的名称。

使用正式的全称

当事物具有多种称谓时,应使用正式的、学术的专有称谓作为条目名,如使用“氢氧化钠”而非“烧碱”为条目名。

不过“使用正式全称”惯例有一点例外。当人或事物的别名、俗称、笔名、号等比正式名称使用得更多、更容易理解时,可以不使用正式名称,而遵循“使用事物的常用名称”惯例,如使用“冰心”而非“谢婉莹”为条目名。

技术要求

繁简统一

求真百科目前接受使用繁体中文或简体中文的命名,但一个条目的名称必须统一字体(要么全部使用繁体中文,要么全部使用简体中文,不允许繁简混用)。这一惯例适用于条目名称,对于条目内容,可以同时存在繁体和简体。

空格的使用

中文的条目名不应当包含任何空格。

英文的条目名可以按英文的书写惯例在词与词之间添加一个半形空格。 当中英文同时使用时,中文与英文之间不添加空格,如“三星Galaxy S5”。

括弧的使用

用作消歧义的括弧,请使用半形括弧“(”、“)”作为标题中的括弧,括弧前有一个半形空格。如:东北大学 (日本)。

连字号的使用

求真百科允许两种连字号的使用,一种是全形连字号“-”,另一种是半形连字号“-”。

  • 全形连字号“-”主要用于中文、日期或时间的连接,如“上海-台北”、“秦岭—淮河一线”等。
  • 半形连字号“-”主要用于外文、阿拉伯数字以及外文人名的连接。比如“UTF-8”、“ISBN 7-100-01777-7”、“玛丽亚·斯克沃多夫斯卡-居里”等。

书名号的使用

当条目名称是一部作品(如书籍、报刊、诗词、歌曲、影视剧等等)时,请不要在条目名中用书名号将作品名括起,但正文中可以正常使用书名号。

具体类型条目命名惯例

人物类

一般使用人物全名为条目名,如“李白”、“夏洛克·福尔摩斯”。当人物的别称、笔名、字型大小等比正式名称更广为人知时,可以遵循“使用事物的常用名称”惯例(如使用“鲁迅”而非“周树人”为条目名)。

当人物的姓名不可考,为人所知的仅为其别称、字型大小时,可以使用别称、字型大小为条目名(如“黄石公”)。

建立非中文人名条目,若有传主有多个中文译名,则使用最常用且不和其他人名混淆的中文译名,然后为其它译名建立重定向页面。

对于欧洲、美洲人物条目的命名应:

  1. 优先使用“名·姓”形式的二名法。“名·中间名·姓”及“姓·名·中间名”等其它形式名称作为复位向。
  2. 当使用二名法出现歧义时,则所有歧义条目名均改为使用“名·中间名·姓”的三名法,并建立“名·姓”消歧义页面。

组织机构类

组织机构例如公司、企业、网站等条目应尽量使用全称。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如果组织机构有较高知名度,其通称或简称比全称使用得更多、更容易理解时,也可以遵循“使用事物的常用名称”惯例为条目命名,如“迪士尼”、“IBM”。

行政区划类

行政区划类条目,命名时请仅使用本级别行政区划名为条目名,如使用“纽约”而非“美国纽约”。

词、曲作品

词曲作品,应以“词牌·作品名”或“曲牌·作品名”形式命名。例如:沁园春·雪。词曲作品若无明确作品名,则可使用“词牌·主题”或“曲牌·主题”形式命名。主题一般为作品第一句,例如:水调歌头·明月几时有。词曲作品的命名不可省略词牌及曲牌名。

书名、歌曲

“书名”直接写“书名”。若是“歌曲”,请写歌曲名(歌手),譬如“从头再来(刘欣)”

命名冲突

当同一个人物或同一件事物存在两则(或多则)命名不同且内容不同的条目时,将根据上以惯例选取命名合适的一则条目为主条目,其馀的条目则改为重定向页面,同时将条目的内容进行合并。

若两则(或多则)条目的命名都符合本方针,则酌情以条目内容丰富的一则或较早建立的一则为主条目,其馀条目作为重定向页面或是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