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衡钱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水衡钱,汉语词语,读音shuǐ héng qián,意思是语义汉代皇室私藏的钱。由水衡都尉、水衡丞掌管、铸造,故称。出自《汉书·宣帝纪》。
出处
南朝 陈 徐陵 《中妇织流黄》诗:“欲知夫婿处,今督水衡钱。” 明 王铎《太子少保兵部尚书节寰袁公(袁可立)神道碑》:“诏曰:“俞哉”。予之司空致水衡钱,徐议易其名者。” 清 秦松龄 《满目》诗:“薄海遍供金革费,群公莫滥水衡钱。” [1]
解释
泛指国帑。国帑,汉语词语,读音为guó tǎng,释义是国家的公款。
公款的两个特征 (1)所有权属公有;(2)钱款或特殊形式货币。 国有与公有的关系 国有是公有的一个真子集,公有包括国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临时所有权 《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本规定实质是认定财产转移的同时财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其法律依据是国家相关法规或体现借贷关系的相关合同。 基于此,类似国有单位非正当收入的资金(如违规的罚没款),因其当时所有权属公有,挪用或滥用,应按公款相关法规处罚。当然,判定为非法收入后应依法上交国库或返还原所有人,这是后续的所有权再转移。
特殊形式的货币 存折、存单、支票、股票、国库券、债券等金融凭证和有价证券,是特殊形式的货币形态。如其属公有且被挪用,属于挪用公款。 挪用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用于质押,其挪用公款数额以实际或者可能承担的风险数额认定。 集体所有案例-独立学院资产的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和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 规定,独立学院是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属公益性事业。学院有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国有高校投入办学的无形资产作价),学院对全部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资产不归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所有。 综上及《宪法》第六条、《刑法》第九十一条可知,独立学院资产属公有,其资金属公款。
公款与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委派到非公有单位工作的国家公务人员挪用该单位资金的行为,按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公款的特征之一是所有权属公有。上述规定并不表示认定所挪用该非公有单位的资金为公款,而是规定因为犯罪主体的原因其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按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