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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纠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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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纠纷调解 介绍:采取协商、说服教育的方式,处理解决一定范围内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社会基层管理方式。又称人民调解,法律上属法庭外调解[1]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民间纠纷调解

又称 人民调解

法律上属于 法庭外调解

方式 协商、说服教育

类型 社会基层管理方式

目的 处理解决一定范围内人民内部矛盾

人民调解的组织

(1)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的基本形式,依法设立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本市各村委会、居委会一般都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

(2)联合调解委员会,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调委会组成的联合调解组织。

(3)专门调解组织,即针对专门的人群设立的调解组织。如大型集贸市场调委会、外来人口调委会等。

(4)社区矛盾调解中心。它是在街道、乡、镇一级设立的,为本社区发生的民间纠纷进行调解的社区群众性调解组织。这是近几年新出现的一种调解组织形式,本市部分街道、乡、镇已经设立,它的办事机构一般设在街道、乡、镇司法行政部门。

历史沿革

中国历史上素有由年高有威信的耆老和乡官里正调解民间纠纷的习俗。劳动人民之间发生纠纷,常由当事人的亲友、四邻出面调停。宋代后多由保长、族长充当调解人。辛亥革命后出现民间调解组织息讼会。人民调解作为一种制度发轫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革命根据地。1931年制订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政府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乡苏维埃有权解决未涉及犯罪行为的各种争执,并设立了负责解决群众纠纷问题的裁判委员。抗日战争时期,有些地区抗日民主政府制订了区域性的调解暂行办法。

颁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城市的居民委员会承担了大量的调解民间纠纷的工作。1954年,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调解组织,任务是调解民间一般民事纠纷与轻微刑事案件,并通过调解进行政策法令的宣传教育。1991年4月9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把调解工作列入"基本原则"一章。公安、司法机关都有调解民间纠纷的职权,这种调解是公安、司法工作的补充。1987年公布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再次把调解民间纠纷作为一项基本任务。民间纠纷调解要求调解人员在工作当中必须严格遵守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分清是非,实事求是地进行疏导;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各方互谅互让,友好解决争端。调解人员必须遵守纪律,廉正办事,禁止对当事人有任何压制和报复行为。

遵循原则

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常见方法

一、趁热打铁法:适用单一、事实清楚或双方当事人认识上基本一致的纠纷。此种纠纷一旦发生,应立即组织人员调解,避免久拖不决,使矛盾纠纷扩大或激化。

二、现场调解法:适用于宅基、土地、沟林边界、水利设施、污染等,需要现场取证或明确界限的纠纷。 三、减压法:适用于打架斗殴、影响生产、阻碍交通等轻微刑事案件中损害赔偿等方面的纠纷。这方面的纠纷要敢调解、快调解,先把事态平息下来,如果控制不力,一旦矛盾激化,就会出大事。

四、循序渐进法:适用于家庭、婚姻、邻里纠纷,即采取步步推进,达到化解纠纷的目的。

五.化整为零法:适用于一起纠纷涉及几个问题或多方人员的纠纷,采取各个击破,先解决简单的,后解决复杂的方法,最终达到整体解决。

六、借用力量法:适用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数额较小的经济债务等纠纷,即发动纠纷双方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亲劝亲、邻劝邻、知心人劝知知心人,往往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七、亲身体验法:适用于邻里方面的堵路、用水、污染等纠纷。方法是:让一方当事人亲临现场体验,使其感化,达到矛盾纠纷的解决。

八、联合调解法:适用于影响面大,涉及面宽的水利、山林、厂社、劳资等群体纠纷,当出现较大纠纷时,既不要怕,更不能回避,要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由领导出面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参与做工作,一面稳定群众情绪,一面派人调查取证,组织协调得力人员,集中时间调解,尽全力化解矛盾。

九、急事急办法:适用于时间紧、危害大,不及时解决,就可能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人身伤害。如:打架斗殴、停水断电、水质污染、影响生产生活等纠纷,必须立即解决,使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十、个别调解法:适用于婚姻恋爱、名誉、个人隐私等纠纷,可采取单独做工作,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外地,可采取电话联系、写信沟通的方法,待双方意见基本一致后,组织双方当面调解,以达到预期目的。

意义

社会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社会性。它在加强对人民的爱国守法教育,增强人民团结,防止恶性刑事案件发生等方面发挥了良好的作用。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间纠纷调解工作日臻完善、成熟,已成为处理人民内部性质的社会矛盾的不可或缺的形式。

参考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