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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法治

民主法治相輔相成,不可分割。法治若不以民主為實質和靈魂,若不是對人民群眾的全部社會權利與責任予以落實和保障,就難免成為少數人的特權,難免淪落人治主義的強力工具。民主若不以法治為根本形式,通過系統的程序和規則落實為法制,民主就只能停留在願望中。民主與法治相分離的結果,往往要麼是演變成無序化的動亂,要麼是倒退回僵化的專制。[1]

民主與法治是中國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和法治中國建設的目標與基本內容,是實現中國夢的雙翼。民主為法治奠定基礎,法治為民主提供保障,這也正是現代民主法治所追求的目標。法治將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為民主創造可操作的、穩定的運行和發展空間,為民主的健康發展保駕護航;以民主機制形成的法律制度,更能體現公共利益的導向,使法治為保障人權、自由及促進人們的幸福生活服務。[2]

介紹

總述

"民主法治"就是社會主義民主得到充分發揚,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得到切實落實,各方面積極因素得到廣泛調動。

社會主義民主的內涵

社會主義民主是來說讓人民當家做主,保障人民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使每個人都得到全面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是以馬克思主義民主觀為指導的。社會主義民主就民主原則來說,包括:人民主權原則,即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勞動人民是國家的主人;議行合一原則,它要求保證社會和國家重大事務決定權由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的最高權力機關掌握;保障公民權利原則;社會主義法治原則等。社會主義民主制度包括:無產階級專政(在我國具體體現為人民民主專政);民主集中制的政權組織形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具體體現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無產階級的政黨制度(在中國具體體現為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以及其他政治制度(如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等)。

從法國"巴黎公社"開始到今天,社會主義民主的實踐一直沒有停止過,其間有成功也有失敗,有高潮也有低潮。1871年法國"巴黎公社"在歷史上儘管僅存在了72天,但它破天荒地為世人展示了一個由無產階級領導的新型民主國家的雛形,並第一次提供了用無產階級民主取代資產階級民主的經驗。

1917年俄國"十月革命"的勝利,特別是二戰後包括中國在內的一些社會主義國家的誕生,使社會主義民主的探索和實踐達到高潮。但隨着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蘇東劇變,一大批社會主義國家的共產黨喪失了執政地位,有的淪為在野黨,有的甚至一度成為非法的政黨組織,社會主義民主實踐跌入低谷。

蘇東劇變固然有着多種原因,無論是對當代共產主義運動而言,還是對社會主義國家當前的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改革而言,都是一個非常突出的問題。蘇聯、東歐國家的社會主義實踐告訴我們,實現社會主義民主是一項極其艱難的事業,需要一代代人的艱苦探索和實踐。

社會主義民主追求的是真正多數人的民主,追求的是廣大勞動人民的當家作主,這是人類民主政治歷史上前所未有的。社會主義民主不僅要實現政治的平等,而且要在經濟、文化、社會領域實現平等。社會主義民主的深刻性對社會的物質、文化條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自蘇聯以來的各個社會主義國家都是在經濟文化相對落後的國家裡建設社會主義的,是在西方資本主義發達國家的包圍和壓力下建設社會主義的。所以社會主義國家面臨着既要迅速發展經濟、強國富民,又要防止外部的滲透演變,這大大增加了社會主義國家民主政治建設的難度和風險。

民主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動力

民主是實現社會和諧的重要條件。由於實現民主的程度不同,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社會表現出不同的社會和諧狀況。建立在少數人統治大多數人基礎上的社會,不可能有真正意義上的和諧。現代民主政治是現代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和發展動力。廣大人民群眾直接或間接地參與國家政治生活與社會管理,對國家重大事務享有知情權,只要針對各項重大決策和立法建議進行充分表達和交流,就能更好地反映多數人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

歷史和現實都證明,只有以人為本,發展社會主義民主,保證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才能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廣泛的力量支持,使社會主義事業充滿生機和活力。從這個意義上說,社會主義民主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制度之源。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帶來利益主體和利益需要的多樣化,使人民內部的利益關係不可避免地出現紛繁複雜的局面。如果各種利益關係和矛盾不能及時有效地得到調整和解決,就會在各個社會階層和群體之間形成對立,甚至成為社會不穩定和動盪的根源。

在當前形勢下,為了使人們的社會生產和生活能夠健康、有序地進行,需要對各種社會關係進行必要的調節。因為對社會關係的調節,必然會涉及對權利的限制或對利益得失進行再調整等問題,因而公平問題就成為社會治理不可避免的理論和實踐問題。而要實現這一點,當務之急是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構建和諧社會必須建立健全社會利益表達機制,兼顧各不同階層和各不同利益群體,進而使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的制度設計進入人們的政治生活中。在這裡,必須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解決相互之間的各種利益的衝突。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的建設

發展民主,健全法制,是社會主義制度的內在要求。構建和諧社會,最重要的是加強民主法治建設,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在社會生活中,公平概念涉及的對象或者說存在公平與不公平的社會現象,極其複雜,但歸結起來無外乎四大方面,即事實公平、做法公平、制度公平和道德公平。"其中,事實公平就是在某項具體事態上所具有的利益公平,表現為參與的機會和結果在客觀事實上的具體公平;制度公平是指調節社會利益關係的各項制度、政策、法律、法規本身的公平;做法公平是指利益追求的行為方式、行為過程的公平,如公平交易、公平競爭、公平裁決等;道德公平是指在義利關係上道德評價的公平意識和公正做人的品格。在這四大公平當中,事實公平是目標,從根本上決定一個社會的公平程度;

制度公平是保障,是維護和保持一個社會公平的制度安排;做法公平是關鍵,它既是實現社會公平的前提,也是實現制度公平的保證;道德公平是境界,是主體對社會公平的道德認知和恪守公平原則的道德自覺。雖然這四個方面未必能窮盡所有的公平問題,但是對於一個社會是否公平的倫理考量來說,這四個方面應該是比較全面的。

馬克思主義曾從辯證法的角度強調,公平總是相對於不公平而言的,如果沒有不公平就沒有強調公平的必要。由於人們的社會生活本來就是極不平衡的,個體、種族、群體、地域、資源、環境、職業、文化等方面的差異,構成千差萬別的生活圖景,這些差異的客觀存在嚴重製約了不同國家、民族、地區、組織和個人之間的平等生存、均衡發展和共同富裕。因而,尋求普遍公平的制度安排和行為準則來規範人和社會,從而維護和促進人與社會的平衡發展,實現無處不均勻的"天下大同",只能是人類共同追求的未來理想。從制度倫理的範疇來看,制度公平成為人們對社會公平的強烈期待。

現實生活中的不公平現象大致由以下兩個方面構成:一方面是客觀因素導致的不平等,如個體之問存在身體健康與殘疾的差異、存在智力高低的差異等;另一方面是人為因素導致的不平等,如制度安排的不合理導致發展不平衡、收入存在兩極分化等。客觀因素造成的不平等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例如現代醫學可以為失去手臂的人裝上智能感應的假肢,但再好的假肢也無法完全恢復原來手臂的功能。按照盧梭的說法,這種"自然的或生理上的不平等"是不必尋找根源的,因而對這種不平等或不公平人們是可以接受的。而對於人為因素造成的不平等則是可以通過制度調整來消除的,例如可以通過完善收入調節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來消除社會分配不公。如果這種人為因素導致的不公被長期維持就很容易引起社會的不滿。所以公平原則是衡量制度安排是否合理的重要尺度。

國家的法律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相統一的體現,既反映全國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也反映黨的政策和主張。程序化的基本途徑和根本保證,雖然沒有明確提出"社會主義本質"概念,但作為科學社會主義理論的創立者,他們對共產主義本質作過深刻的分析和明確的判斷,從真理尺度和價值尺度的統一中去審視未來新社會,從而提出了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的兩大目標:一是社會生產力的高度發展,二是實現人類解放,即每個人得到自由而全面的發展。社會主義的本質就體現在這兩大目標上。因此不能把兩者割裂開來,更不能把兩者對立起來,因為它們是緊密聯繫、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它們統一於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偉大實踐中。

穩步擴大人民民主。一是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途徑和最高實現形式,也是黨在國家政權中充分發揚民主、貫徹群眾路線的最好實現形式。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首先要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充分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執政黨要支持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履行職能,善於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當前應全面推行省市縣黨委書記兼任同級人大黨組書記和人大常委會主任的模式。這種黨組織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與執政方式,全面體現了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憲政原則,有利於進一步理順黨政關係,加強黨對人大工作的領導,落實人大的憲法權力,強化人大的法律監督,也有利於黨委提高依法執政的能力,擺脫日常行政事務,集中精力抓全局、抓大事。

二是完善人民政協制度。政治協商是指在決策前和決策中就中央和地方的大政方針以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進行協商。黨中央出台關於完善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與政治協商制度的文件,是當前完善人民政協制度的一項重大舉措,各級黨委要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過程中充分發揮人民政協的功能。完善人民政協制度還應在根本制度上着力。具體來說就是擴大人民政協的功能,提升其憲法地位,在國家立法和執法、司法各環節中賦予其一定的審查和監督的權限。

三是加強民主法治意識教育。"要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堅持人民主體地位,發揮更加廣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①歷史上的中國是個"人治"的社會,官和民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官貴民賤,老百姓的命運是掌握在當官的手裡的,老百姓希望能有"清官"為自己做主,至今仍把"當官不為民做主,不如回家賣紅薯"作為當官的準則。舊社會在"官本位"體制下,法是為老百姓制定的,"守法"指的是老百姓,正所謂"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民"。現代意義上的法治,其含義與舊社會的法有着本質的不同。現代意義上法治的價值,集中體現在"安全、秩序、公正、正義"。安全,首先是每個人的人身和財產權利不受非法侵犯。

拖欠農民工的工資就是對個人財產的侵犯,對這些現象我們應該堅決抵制。法治的第二個基本價值是"秩序"。法治下的秩序是通過個人權利的落實和國家權力的程序化、規範化而形成的社會和平狀態,就是我們現在說的和諧社會。建立良好社會秩序的前提是必須保證個人權利的落實和國家權力的程序化、規範化。近年來,有的地方政府濫用權力,隨意侵占農民土地的現象就屬於個人權利不落實和國家權力的非程序化、非規範化。可見,現代意義上的法治,不僅是針對公民要奉公守法,同樣也是針對政府要依法行政,政府行政要程序化、規範化,否則同樣也是違法。即使是政府犯法,老百姓也可以告。法治的第三個基本價值就是體現公平、公正,在此不贅述。

四是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要完善決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統,推行決策諮詢制度。政府決策機構都要建立並完善自己的思想庫、智囊團,以提高決策的科學化水平;要充分發揮併合理整合現有調研機構、專家學者、政府專業部門諮詢機構的職能作用;要加強和壯大諮詢專家隊伍建設,廣聚人才,保證讓水平高、能力強、有積極性的各方面專家隊伍參與黨委和政府的科學決策、民主決策過程。確保是集中民智、反映民意、代表民利的科學決策。為此,要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探索建立增強決策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的各種制度形式。

全面落實依法治國方略。十七大報告中強調提出,要"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法治國家作為最先進的國家模式,前提就是要求社會是法制社會、政府是法治政府。依法治國作為一種治國方略,其目標是建設法制社會;而依法行政作為政府權力配置和運作的基本準則,其目標就是建設法治政府。建設法治國家是一個全面落實依法治國的過程,即從立法、執法和司法三大環節推進落實依法治國的過程。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要"堅持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一是樹立憲法的權威性。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在憲法的原則下,法律至上,任何個人和團體都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②在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要法治化。當然,我們離這個目標還有很大距離,但自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法治化進程在不斷加快。懂得了這些道理後,我們就會自覺遵紀守法,敢於用法律武器向違法行為作鬥爭,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是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自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頒布施行以來,各級政府以建設法治政府為目標,切實強化制度建設,努力創新工作方式,政府職能轉變進程明顯加快,依法行政的意識、能力和效率明顯增強,辦事透明度和辦事效率明顯提高,依法行政工作得到有效落實。

三是積極穩妥地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加快中國特色的民主政治建設;擴大基層民主,保證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政府立法工作;繼續推進司法行政體制改革,維護司法公正。

【注釋】

①溫家寶:《2013年3月5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的政府工作報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

②胡錦濤:《堅定不沿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前進,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而奮鬥》(黨的十八大報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

意義

首先,民主法治促進和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

其次,民主法治培養和規範社會的誠信友愛

再次、民主法治為社會充滿活力提供激勵機制和規則

第四、民主法治是保持安定有序的前提條件

第五、法治是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必要手段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