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案由是人民法院對訴訟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關係的性質進行概括後形成的案件名稱。 根據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法〔2011〕41號),對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38次會議討論通過《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第一次修正。為了正確適用法律,統一確定案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實際情況,對民事案件案由作了規定。[1]
案由的其他解釋
1、《中華實用法學大辭典》「案由:在民事案件中指原告人起訴中所提出的訴訟請求(如離婚、繼承、收養、損害賠償、返還財物等)」。
2、《中國司法大辭典》「案由:案件性質、內容的簡要概括」。
3、《中華法學大辭典·訴訟法學卷》認為「案由:具體訴訟案件的性質、內容的概括提要」。
4、 《最新常用法律大詞典》「案由:案件的由來或內容提要。」
5、1984年版《法學詞典》的解釋是:「每一特定訴訟案件的原由。在刑事案件中,指被告人被被控所犯的罪名(如盜竊、殺人);在民事案件中指原告人起訴中所提出的訴訟請求(如離婚、損害賠償、返還財產)」。
6、《金山詞霸Ⅲ》僅有一個英文解釋brief of a case(即案件的摘要)。[2]
社會影響
案由 是表明該起案件的具體法律關係,有時會出現多個法律關係合併審理的情況,本訴與反訴可能是一個案由,也可能是兩個,這就要求法官助理在製作文書的時候表述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