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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是村民群众在村民自治的起始阶段,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为维护本村的社会秩序、社会公共道德、村风民俗、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制定的约束规范村民行为的一种规章制度。它属于公约的一种形式,一般由名称、正文、结尾三部分组成。它的名称应为“××村村民公约”;它的结构基本上是“条款式”,即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但也有的采用数码顺序自然排列,即一、二、三……;它的结尾部分,主要是规定何时通过、何时生效。 [1]
法律效应
村规民约的法律性质 村规民约的法律性质村民自治应当“依法而治”。这里的“法”,首先是指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政策。所谓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就是村民自己的“小宪法”,是村民共同认可的“公约”,是村民实施村民自治的基本依据。它是村民基于法律的授权,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依照村民集体的意愿,经过民主程序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村规民约的法律效力 村规民约是村民会议基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授权而制定的,因此,只要其遵循了法定程序且内容合法,就具有法律效力,换句话说,村民都应当受其约束。村规民约,不仅是村民自治的依据,也是村民会议或村民委员会对当地农村进行管理的依据,因此,那些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以及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虽然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也应当遵守有关的村规民约,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 村规民约的法律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是受到限制的,并不是规约中的任何内容均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村规民约是基于法律授权而制定的,是用来填补法律空白的,而不是用来替代法律的,更不能与已有的法律相冲突。因此,村规民约中的内容,凡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或与现行法律相冲突的,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够用来约束村民。 村规民约是否可随意设定处罚权 村规民约,虽然是村民通过村民会议自主制定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村民们愿意怎么制定就怎么制定。“合法性”是对村规民约最基本的要求,这就意味着章程或规约不得含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等合法权利的内容。如果规约中含有侵犯村民权利的条款,即使已经过村民会议的多数同意,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 处罚权的设定,直接影响到村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因此,只能由法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来制定,我国的《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执行规定了非常严格的程序。村民会议,并非国家机关,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无权擅自设定处罚权。 村民的赌博、打架斗殴等行为如果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村民委员会可将其扭送当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其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
概念
村规民约的内容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规定村民的行为,应该怎么做,另一方面则是规定村民违反和破坏规章制度的处罚条款,主要有进行教育、给予批评、作出书面检查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