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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离,春秋时期晋国理官,大约出生于今天的山西省侯马市一带,生卒年份无从考证。

  • 据汉代著作《史记·循吏列传》记载,李离在春秋时代晋国的晋文公时期担任理官一职,他因错误地听取了下级的汇报判人死罪,所以把自己关押起来定了死罪。后晋文公百般劝解,李离却仍不肯释怀,最终用剑自杀而亡。
  • 他捍卫法律的尊严,为错判案子承担责任以身“殉法”的故事,却在中国法治史上留下了精彩的篇章。 对于李离的殉法,《韩诗外传》引用《诗经》当中的一句诗来评价:彼君子兮,不素餐兮。《史记》则评价其“李离伏剑,为法而然”

人物专题

基本信息

                  本   名         李离                  生   卒          不详
                  出生地          山西省侯马市一带                  官   职           春秋时期晋国理官
                  记   载          《史记·循吏列传》                  主要成就           晋文公理官,李离伏剑

人物生平——《史记·循吏列传》

原文

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註 1]。过听杀人[註 2],自拘当死[註 3]。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註 4],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今过听杀人,傅其罪下吏[註 5],非所闻也。”辞不受令。文公曰:“子则自以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离曰:“理有法,失刑则刑[註 6],失死则死[註 7]。公以臣能听微决疑[註 8],故使为理。今过听杀人,罪当死。”遂不受令,伏剑而死[註 9] 

译文

  • 李离是晋文公的法官。他听察案情有误而枉杀人命,发觉后就把自己拘禁起来判以死罪。文公说:“官职贵贱不一,刑罚也轻重有别。这是你手下官吏有过失,不是你的罪责。”李离说:“臣担当的官职是长官,不曾把高位让给下属;我领取的官俸很多,也不曾把好处分给他们。如今我听察案情有误而枉杀人命,却要把罪责推诿(wěi)于下级,这种道理我没有听过。”他拒绝接受文公的命令。文公说:“你认定自己有罪,那么我也有罪吗?”李离说:“法官断案有法规,错判刑就要亲自受刑,错杀人就要以死偿命。您因为臣能听察细微隐情事理,决断疑难案件,才让我做法官。现在我听察案情有误而枉杀人命,应该判处死罪。”于是不接受晋文公的赦令,伏剑自刎而死。

注释

  1. 理:法官。
  2. 过听杀人:听察案情有过失而错杀人命。
  3. 当:判罪。
  4. 居官为长:担任的官职是长官。长:首长。
  5. 傅:附着,此指把罪责推到别人身上。
  6. 失刑则刑:错定刑罚就自己受刑。
  7. 失死则死:错判死罪就自己以死偿命。
  8. 听微决疑:听察细微的隐情事理,决断疑难的案件。
  9. 伏剑:用剑自杀。伏:受到惩罪的意思。

人物争议

  • 李离或许是士离的误写,春秋时期晋国的理官几乎由士氏垄断,史载只有先蔑是非士氏的。晋文公时期士会已经崭露头角,一直到晋景公时期都还健在,则士离有可能是士会之父士缺及其他不得考证之人。

人物评价

  • 《韩诗外传》引用《诗经》当中的一句诗来评价:彼君子兮,不素餐兮。
  • 《史记》则点评得更为精到:李离伏剑,为法而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