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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柄,外文名:AUTHORITY,基督教聖經專名。

《聖經[1]》是猶太教與基督教[2]的共同經典,出於希伯來文kethubhim,意為「文章」,後衍意為「經」;希臘文作graphai,拉丁文作Scripturoe,漢譯作「經」。

簡介

新約的字眼是 exousia,即合法、實際和無阻礙的權力,能以行事、占有、控制、使用或廢除某些事物或某些人。dynamis 單單指身體方面的能力,而 exousia 其實則多少是指法律上的權力。用 exousia 這個字,可以是指實際擁有的權力的合法性,或者合法地擁有的權力的實在性。英文版本聖經常將後者譯作「權力」(power)。有時 exousia 沒有宗教的意味(如:林前七37的自我節制;徒五4的放棄個人收入),可是,一般來說,這個字是有神學上的含意的。

聖經有一致的信念,是管理受造之物的合法權柄,最終是屬於創造主的。人所擁有的任何權柄,乃是由神授權的,而人必須向神交代他們使用這個權柄的方法。由於一切權柄最終是屬於神的,在人生所有的範疇裡面,服從權柄乃是宗教上的責任、也是對神的服事的一部分。

Ⅰ 神的權柄

神的權柄是屬於祂對世界的不變、普世和永恆的掌權的一部分(見:出十五18;詩廿九10、 九十三1-2,一四六10;但四34-35等等)。這普世的王權與神和以色列那種立約的關係是有分別的,雖然以色列人與神立約,也是基於神的王權。以色列人是藉着立約成為神的子民和國度(參:出十九6),因而可承受神的福氣。而神對人類所施行的王權,意味着祂有不受挑戰的權利和能力,可照着自己的意思安置人(保羅把這權柄比擬為窯匠對泥的 exousia,羅九21,參:耶十八6);這王權也意味着神可以不容置辯地宣稱,人應該服從祂及為着祂的榮耀而活。在整本聖經中,所有忽視或嘲笑這宣稱的人都受到神的審判,充分證明了神的權柄是實在的。這位審判的君王有最後的決定權,祂的權柄也就得到證實。

在舊約時代,神透過先知、祭司和君王的職分來行使祂對祂子民的權柄。先知宣講祂的信息(耶一7起),祭司教導祂的律法(申卅一11;瑪二7),君王則依據這些律法管理國家(申十七18起)。當他們這樣做的時候,以色列人應該把他們視為神的代表,有神的權柄,因而尊重他們。以色列人也承認舊約聖經是神所賜的、有權威的;舊約一方面是指示(to^ra^),教導以色列人他們的「王」的意念(參:詩一十九),另一方面也是一本法令全書,神藉此治理及審判以色列人(參:王下廿二-廿三)。

Ⅱ 耶穌基督的權柄

  • 耶穌基督的權柄也是王權的一部分,這權柄是既屬乎個人,也牽涉到祂的職分的,因為耶穌是神的兒子也是人子(即是有彌賽亞使命的人)。作為人和彌賽亞,耶穌所擁有的權柄是真實的,因為是父神交託給祂的,祂也是按照父神的命令來作祂的工(基督稱讚百夫長看得出這一點,太八9-10)。作為兒子,基督的權柄是真實的,因為祂自己就是神。審判的權柄已經交給耶穌,以致祂可以被尊為神子(因為*審判是神的工作),也因為祂是人子(審判是彌賽亞的工作)(約五22-23、27)。總而言之,耶穌的權柄是屬於神聖的彌賽亞的權柄:神人的權柄。祂以雙重的身份執行祂父神的旨意:

(a) 作為人和奴僕,祂兼有先知、祭司和君王三方面的拯救職分;

(b) 作為神的兒子,祂與父神一同創造萬物,又在父神的一切工作上有分(約五19起)。

在耶穌生平的事工中,祂這種超乎人所有的權柄顯明於許多方面,例如祂的教導具有決定性和獨立性(太七28-29);祂有趕鬼的能力(可一27);祂制服風浪(路八24-25);祂宣稱能夠赦罪(正如旁觀者正確的指出,只有神才能赦罪),而當祂的權柄受到挑戰的時候,祂又能夠證明自己的身份(可二5-12;參:太九8)。耶穌復活之後,祂曾宣告說,「天上地下所有的權柄」(exousia)都已賜給祂,這個彌賽亞的宇宙性主權將會行使出來,使蒙揀選的人得以進入祂救恩的國度里去(太廿八18起;約十七2;參:約十二31起;徒五31,十八9-10)。新約宣稱被高舉的耶穌「為主為基督」(徒二36)──萬物的神聖統治者以及祂百姓的救主、君王。福音第一個的要求就是要人承認耶穌擁有這一切的主權。

Ⅲ 使徒的權柄

使徒的權柄源自彌賽亞的權柄;因為*使徒是基督委派的見證人、使者和代表(參:太十40;約十七18,廿21;徒一8;林後五20),並從祂那裡得到權力 exousia 去建立、造就和管理祂的普世教會(林後十8,十三10;參:加二7起)。因此,我們看見使徒藉基督的名發布命令和施行管教,也就是以基督的發言人身份,以及帶着祂的權柄來行事(林前五4;帖後三6)。他們指派執事(徒六3、6)和長老(徒十四23)。他們把自己的教訓視為基督的真理,而教導的內容和表達的形式都是聖靈所賜的(林前二9-13;參:帖前二13),是信仰(帖後二15;參:加一8)和行為的準則(帖後三4、6、14)。他們要求信徒把他們所作出的特別的裁決看為「主的命令」來接受(林前十四37)。由於他們的權柄是直接來自基督本人的委任,所以嚴格來說,他們是沒有繼承人的,而每個時代的基督徒一定要表明他們與第一代的基督徒是有連繫的,也要表明他們對基督的忠誠;每個時代的信徒,要將本身的信仰和生活降服在一系列教訓的準則之下,而這些準則是由基督指定的代表所提供,並為着各時代的需要,記錄在新約文件內的。藉着新約聖經,使徒對教會的權柄就永遠的留下來。

Ⅳ 神委託給人的權柄

在教會的架構之中,信徒要順服「領袖」(長老),因為他們是基督的僕人,以祂的權柄牧養祂的羊群(來十三17;彼前五1-2)。此外,聖經又提到兩個領城,是有神所賦予的權柄的。

a. 婚姻與家庭

男人有權管轄女人(林前十一3;參:提前二12),父母有權管教兒女(參:提前三4、12)。因此,妻子必須順服丈夫(弗五22;彼前三1-6),兒女必須順服父母(弗六1起)。這是神的命令。

b. 民政府

世俗(羅馬)的統治者被稱為 exousiai,也被形容為神的僕人,刑罰作惡的人,以及支持、鼓勵那些守法的公民者(羅十三1-6)。基督徒應該視「當權者」為神所設立的(見:約十九11),要盡責任,順服在國家權威之下(羅十三1;彼前二13-14;參:太廿二17-21),除非這順服會與神直接的命令有所衝突則另當別論(徒四19,五29)。

Ⅴ 撒但的能力

  • 撒但和它僕役所擁有的能力有時也被稱為 exousia (如:路廿二53;西一13)。這顯示雖然撒但的能力、是它從神那裡奪來的,而且與神敵對,可是撒但也不過是在神的容許下才擁有這份能力,而且只是神的工具。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