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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法人是中国专有名词。

世界三大汉语词典分别是中国大陆的《 汉语大词典[1]》(共13册,5.6万词条,37万单词)、中国台湾的《 中文大辞典 》(共10册,5万词条,40万单词)以及日本的《 大汉和辞典 》(共13册,4.9万词条,40万单词)。汉字是记录汉语的文字[2],它已有六千年左右的历史,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

名词解释

机关法人是指依照法律和行政命令组建,享有公权力,有独立的经费,以从事国家管理活动为主的各级国家机关。这种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机关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只有在其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时,才有意义。这是因为机关法人的主要职能是行使公权力,而不是进行民事活动。只有为了行使其公权力所需要才进行的民事活动,机关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其法人资格才有意义。

机关法人范围

机关法人包括:

1、县级以上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

4、县级以上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

5、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

6、县级以上各民主党派机关;

7、乡、镇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和人民政府。

机关法人的特征

1、机关法人主要从事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从事司法活动的法院、检察院也属于机关法人的范畴。

2、机关法人的经费由由国家拨给。只进行行政管理,不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像企业法人那样通过经营获得盈利。

3、机关法人不得从事商业经营,不得乱集资、乱收费,也不得滥用经费。

4、机关法人可以法人资格与其他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如购置办公用品等),与对方自然人或法人法律地位平等。

机关法人的保证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条文释义:

总体而言,市场化主体才能成为保证人。机关法人并不是市场化的主体,不适合作为保证人,主要是以下原因:国家机关主要从事国家活动(包括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等),其财产和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拨款,并主要用于符合其设立宗旨的公务活动。虽然国家机关也进行一些民事活动,如购置办公用品、兴建或购买公务员住宅等,但仍以必要和可能为前提。因此,国家机关的财产和经费若用于清偿保证债务,不仅与其活动宗旨不符,也会影响其职能的正常发挥。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