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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地 河南开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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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日期 = 1967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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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历==
 
==履历==
 
 朱广平,男,1952年3月生,汉族,河南开封人,1974年9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0年12月参加工作,郑州大学中文系中文专业毕业,大学文化程度,硕士学位。
 
 朱广平,男,1952年3月生,汉族,河南开封人,1974年9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0年12月参加工作,郑州大学中文系中文专业毕业,大学文化程度,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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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简历==
 
==学习简历==
1978年02月—1982年01月,郑州大学中文系中文专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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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02月—1982年01月,郑州大学中文系中文专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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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04月—1997年06月,武汉汽车工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管理工程专业在职研究生班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1994年04月—1997年06月,武汉汽车工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管理工程专业在职研究生班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任职简历
 
 任职简历
1970年12月—1975年04月,陆军五师十五团特务连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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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年12月—1975年04月,陆军五师十五团特务连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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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04月—1978年02月,河南省洛阳铁路分局电影队职工;
1975年04月—1978年02月,河南省洛阳铁路分局电影队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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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01月—1983年12月,洛阳市委办公室调研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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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12月—1985年10月,洛阳市委政研室科级研究员、副主任;
1982年01月—1983年12月,洛阳市委办公室调研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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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10月—1988年04月,洛阳市老城区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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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04月—1992年08月,嵩县县委书记;
1983年12月—1985年10月,洛阳市委政研室科级研究员、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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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08月—1996年07月,洛阳市交通局局长、党组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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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07月—1999年01月,洛阳市计划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
1985年10月—1988年04月,洛阳市老城区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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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01月—2001年09月,洛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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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09月—2003年08月,洛阳市委常委、政府副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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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08月—2006年12月,洛阳市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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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2007年04月,南阳市委副书记、南阳市人民政府代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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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任南阳市委副书记、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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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7日,河南省委提名朱广平同志为南阳市政协主席候选人,不再担任市委副书记、市长职务;
1996年07月—1999年01月,洛阳市计划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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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8日,因工作变动,朱广平请求辞去南阳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经南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接受朱广平辞去南阳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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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9日被省纪委“双规”。
1999年01月—2001年09月,洛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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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3日,省检察院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建议罢免朱广平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的报告》。报告指出,据省纪委调查证实,朱广平在洛阳、南阳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涉嫌收受、索要他人款物共计481.36万元人民币、2.4万美元、0.5万欧元、0.5万澳元、35万日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2001年09月—2003年08月,洛阳市委常委、政府副市长;
 
 
 
2003年08月—2006年12月,洛阳市委副书记;
 
 
 
2006年12月—2007年04月,南阳市委副书记、南阳市人民政府代市长;
 
 
 
2007年4月,任南阳市委副书记、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2009年3月7日,河南省委提名朱广平同志为南阳市政协主席候选人,不再担任市委副书记、市长职务;
 
 
 
2009年3月8日,因工作变动,朱广平请求辞去南阳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经南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接受朱广平辞去南阳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
 
 
 
2009年12月9日被省纪委“双规”。
 
 
 
2010年7月13日,省检察院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建议罢免朱广平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的报告》。报告指出,据省纪委调查证实,朱广平在洛阳、南阳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涉嫌收受、索要他人款物共计481.36万元人民币、2.4万美元、0.5万欧元、0.5万澳元、35万日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省检察院对朱广平案初步调查认为,朱广平在洛阳、南阳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涉嫌构成受贿犯罪。鉴于朱广平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省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朱广平全国人大代表职务。2010年8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朱广平被终止全国人大代表资格[1]。2011年以受贿罪判处南阳市原政协主席朱广平有期徒刑15年。
 
 省检察院对朱广平案初步调查认为,朱广平在洛阳、南阳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涉嫌构成受贿犯罪。鉴于朱广平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省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朱广平全国人大代表职务。2010年8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朱广平被终止全国人大代表资格[1]。2011年以受贿罪判处南阳市原政协主席朱广平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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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辉县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小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钱财99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张小华积极地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违法所得99万元予以追缴。
 
 辉县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小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钱财99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张小华积极地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违法所得99万元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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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9年12月21日 (六) 18:54 的最新修訂

朱廣平
出生 1967年1月
河南開封
國籍 中國
教育程度 鄭州大學
職業 南陽市原政協主席

履歷

朱廣平,男,1952年3月生,漢族,河南開封人,1974年9 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0年12月參加工作,鄭州大學中文系中文專業畢業,大學文化程度,碩士學位。

學習簡歷

  • 1978年02月—1982年01月,鄭州大學中文系中文專業學習;
  • 1994年04月—1997年06月,武漢汽車工業大學工商管理學院管理工程專業在職研究生班學習,獲經濟學碩士學位;

任職簡歷

  • 1970年12月—1975年04月,陸軍五師十五團特務連班長;
  • 1975年04月—1978年02月,河南省洛陽鐵路分局電影隊職工;
  • 1982年01月—1983年12月,洛陽市委辦公室調研科幹部;
  • 1983年12月—1985年10月,洛陽市委政研室科級研究員、副主任;
  • 1985年10月—1988年04月,洛陽市老城區委書記;
  • 1988年04月—1992年08月,嵩縣縣委書記;
  • 1992年08月—1996年07月,洛陽市交通局局長、黨組書記;
  • 1996年07月—1999年01月,洛陽市計劃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
  • 1999年01月—2001年09月,洛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
  • 2001年09月—2003年08月,洛陽市委常委、政府副市長;
  • 2003年08月—2006年12月,洛陽市委副書記;
  • 2006年12月—2007年04月,南陽市委副書記、南陽市人民政府代市長;
  • 2007年4月,任南陽市委副書記、市長,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 2009年3月7日,河南省委提名朱廣平同志為南陽市政協主席候選人,不再擔任市委副書記、市長職務;
  • 2009年3月8日,因工作變動,朱廣平請求辭去南陽市人民政府市長職務,經南陽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接受朱廣平辭去南陽市人民政府市長職務。
  • 2009年12月9日被省紀委「雙規」。
  • 2010年7月13日,省檢察院向省人大常委會提交《關於建議罷免朱廣平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職務的報告》。報告指出,據省紀委調查證實,朱廣平在洛陽、南陽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涉嫌收受、索要他人款物共計481.36萬元人民幣、2.4萬美元、0.5萬歐元、0.5萬澳元、35萬日元,並為他人謀取利益。

省檢察院對朱廣平案初步調查認為,朱廣平在洛陽、南陽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賄賂,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涉嫌構成受賄犯罪。鑑於朱廣平系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建議省人大常委會依法罷免朱廣平全國人大代表職務。2010年8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個別代表的代表資格的報告,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朱廣平被終止全國人大代表資格[1]。2011年以受賄罪判處南陽市原政協主席朱廣平有期徒刑15年。

受賄罪

2011年8月7日,曾經擔任過洛陽市副市長、市委副書記,後任南陽市政協主席的朱廣平的情婦張小華受賄案,終審判決已下。法院駁回了張小華的上訴請求,並認定張小華作為國家工作人員的「特定關係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錢財共計99萬餘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維持一審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年。

據了解,張小華是朱廣平的老師的女兒,比他小15歲,二人後來成了情人。張小華受賄案一審由輝縣市人民法院審理。法官審理後查明,2003年至2007年,張小華多次與朱廣平商量買房事宜。每次,朱廣平都會找曾找自己辦過事的洛陽房地產開發商,開發商也都會給其提供大量購房款,其中涉及洛陽兩套房子、北京一套房子。

另查明,張小華向朱廣平提出想讓上海華東電器集團有限公司負責人張某向洛陽新區推銷電器,朱廣平分別授意洛陽市黨政機關辦公樓、公務員小區和高層次人才居住區項目工作人員,在上述3個工程項目的民用電器、電纜招標採購中優先讓上海華東電器集團有限公司中標。其間,張某分3次送給張小華共計22萬元人民幣,張小華將該款據為己有。

輝縣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張小華作為國家工作人員的特定關係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錢財99萬餘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在共同犯罪過程中,張小華積極地實施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8萬元,違法所得99萬元予以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