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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卖方是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专有术语。

汉字,中国古人智慧的结晶[1]。千百年间,它经历了“甲金篆隶草楷行”的发展[2]。从记录的工具到艺术的载体,它的身上,倾注了无数先人的心血。

名词解释

期权卖方(Call Seller/Writer),即卖出本身未持有的期权的交易者,是指卖出期权合约的一方。可以卖出的标的物有:认购期权(看涨期权)和认沽期权(看跌期权)。开仓卖出期权通常称为建立期权空头(Options Short)头寸,建立了认购期权或认沽期权空头头寸的,其交易者即为期权空头;反之,开仓买入认购期权或认沽期权的,其交易者即为期权多头(Options Long)。

举例说明:卖出期权的那一方就是期权的卖方方,收取权利金,属于义务仓,只有义务,没有权利,等待被行权。

期权卖方的权利和义务

卖方是没有权利的,收取期权买方的权利金,需要承担义务。假如权利方要行权,那么卖方就必须以之前约好的价格在规定的时间内买入或者卖出。卖方需承担的义务,一是接受买方行权的义务,即当期权买方行权时,卖方就有义务按约定的价格买入或卖出标的资产。二是缴纳保证金的义务。

在期权被行权时,卖方承担买入或卖出标的资产的义务,卖方只有义务,没有权利,期权的买卖两方权利和责任是不对等的,付出权利金的一方为期权买入方,而收到权利金的一方称为期权卖出方。

期权

股票期权合约,是指由证券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按照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股票、跟踪股票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等标的证券的标准化合约。

买方以支付一定数量的权利金为代价而拥有了这种权利,但不承担必须买进或卖出的义务。

卖方则在收取了一定数量的权利金后,在一定期限内必须无条件服从买方的选择并履行规定义务。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