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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貸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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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貸款人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公布的科技類名詞。

在漢字的歷史上,人們通常把秦代之前留傳下來的篆體文字和象形文字稱為「古文字[1]」,而將隸書和之後出現的字體稱為「今文字」。因此,「隸變[2]」就成為漢字由古體(古文字)演變為今體(今文字)的分界線。

目錄

名詞解釋

最後貸款人是指在銀行體系遭受衝擊,引起流動性需求大幅增加,單靠銀行自身難以滿足事,由中央銀行向商業銀行提供流動性以幫助其穩健經營的制度安排,確立了中央銀行在銀行體系中的核心地位。央行可以通過資金融通實現貨幣政策意圖的傳達與調控。

最後貸款人制度

最後貸款人的主要目標是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屬於全局性目標,提供的是一種緊急資金援助或者支持,這種援助或支持不是政府為銀行危機買單,而是體現為政府作為行政力量在市場經濟行為中的一種宏觀調控作用,而作用方式則具有救助性。

(一)中央銀行是承擔最後貸款人角色的主要機構

中央銀行對法定貨幣發行權的壟斷,決定了最後貸款人功能應該也必須由中央銀行來承擔。中央銀行的非營利性和獨立性確保了最後貸款人擔負的是宏觀經濟責任而不是微觀經濟責任。中央銀行擁有再貼現、公開市場業務等貨幣政策工具,能夠在流動性缺乏時通過不同的操作方式給予支持。作為銀行的銀行,中央銀行更加易於通過組織其他銀行給那些處於困難之中的銀行提供協調貸款等方式給予流動性支持。

(二)最後貸款人的援助對象

最後貸款人的援助對象是暫時出現流動性不足但仍然具有清償力的金融機構。當一國支付體系中斷出現支付危機、存款機構的流動性不足或出現擠提時,最後貸款人的流動性支持有助於穩定存款人信心,避免由個別機構倒閉而引致系統性金融風險。最後貸款人沒有責任救助那些因管理不善出現清償力危機而資不抵債的金融機構,但應減輕單個金融機構失敗引發的溢出效應、傳染效應。所以,為了避免道德風險,中央銀行應只向暫時出現流動性不足但仍然具有清償力的機構提供援助。對於出現清償力危機的商業銀行,表明其已經瀕臨破產倒閉,中央銀行一般不應施以救助。

(三)最後貸款人的操作方式

中央銀行最後貸款人的操作方式:一是公開市場業務,通過公開市場購買合格資產,向整個金融市場提供流動性。二是再貼現窗口,直接向有償債能力但資金暫時周轉不靈的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由於貸款不是財政性資金,因而要求金融機構提供足夠的合格抵押品和擔保,並且為防止道德風險,一般都採取懲罰性的利率。

最後貸款人的實踐

實踐中,為有效防範化解系統性風險,很多國家將最後貸款人制度作為危機應對和管理的關鍵政策。19世紀後期,英格蘭銀行適時向其他銀行提供緊急資金援助,有效避免了英國陷入金融危機頻發的境地。20世紀30年代,澳大利亞聯邦銀行一方面向困難機構提供資金支持,另一方面通過公告等方式穩定公眾對於金融體系的信心,有效維護了金融穩定。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時期,美聯儲向貝爾斯登、美國國際集團、美國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緊急救助,避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轟然倒塌引發系統性風險。同時,為緩解流動性危機,美聯儲和歐央行分別出手購買商業票據和擔保債券,為關鍵市場提供流動性支持。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各國央行進一步創新政策工具,擴大救助範圍,美聯儲和歐央行分別創設一級市場公司信貸工具和緊急抗疫購債計劃,直接在一級市場購買公司債券等私人部門資產。

最後貸款人和道德風險

為保障公共資金安全,有效防範道德風險,實踐中會對救助對象、貸款期限、利率加以限定,並通過一定程度的「建設性模糊」和懲罰性措施促使金融機構謹慎行事。金融穩定理事會(FSB)對金融風險處置資金的來源和使用順序進行了明確和逐步完善。2011年,FSB發布《金融機構有效處置機制核心要素》,提出處置不應只依賴公共資金,應優先使用事先籌集的存款保險或處置資金,或者事後從行業籌集資金來彌補公共資金損失,2018年進一步明確了優先使用私營部門資金、公共資金僅作為後備融資且需最小化道德風險的原則。英國2009年頒布的《銀行法案》創設了針對銀行類機構的特別處置機制,明確了處置資金來源包括自救資金、存款保險基金以及財政部內設國家貸款基金,英格蘭銀行必要時提供資金支持以確保關鍵業務和服務不中斷。美國於2011年頒布《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建立了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有序清算機制,由財政部設立有序清算基金,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為處置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可向財政部發行債券借款,若處置所得無法全額償付財政部借款,首先由股東、無擔保債權人承擔相應損失,然後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須在五年內向並表總資產超過500億美元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收費予以償還。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