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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仓强行平仓也叫强制平仓,又称被斩仓、被砍仓、爆仓。是指在某些特殊条件下,投资者保证金账户中的客户权益为负值的情形。爆仓就是亏损大于你的账户中的保证金。由公司强平后剩余资金是总资金减去你的亏损,一般还剩一部分。在现货黄金、期货交易中经常使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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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措施

当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强行平仓分三种情况: 第一,当只有自营账户违约时,对自营账户的持仓按合约总持仓量大小顺序进行强行平仓。如果强行平仓后,结算准备金仍小于零时,对其代理账户中的投资者进行移仓;

第二,当只有经纪账户违约时,首先动用自营账户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和平仓金额进行补足,再对经纪账户中的持仓按一定原则进行强行平仓;

第三,当自营账户和经纪账户都违约时,强行平仓顺序是先自营账户,后经纪账户。如果经纪账户头寸强行平仓后,结算准备金大于零,对投资者进行移仓。 持仓超过限仓规定的强行平仓:当只有一个会员出现此种情况时,先平自营账户持仓,再平经纪账户持仓,经纪账户持仓按会员超仓数量与会员持仓数量的比例确定有关投资者的平仓数量;当有多个会员出现此种情况时,优先选择超仓数量大的会员作为强行平仓的对象,除此更的强制平仓的原因分析,投资人可以登录福汇环球金汇进行了解。投资者超仓的,对该投资者的超仓头寸进行强行平仓;投资者在多个会员处持仓的,按持仓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选择会员强行平仓。会员和投资者同时超仓的,先对超仓的投资者进行平仓,再按会员超仓的方法平仓。

概念简介

期货中的强行平仓有两种:交易所对期货公司(或自营会员)的强行平仓和期货公司对客户的强行平仓。 强行平仓也叫强制平仓,又称被斩仓/被砍仓/爆仓。依据强行平仓实施的主体不同,可将强行平仓分为交易所强行平仓和经纪公司强行平仓。 根据强行平仓原因的不同,可将强行平仓分为以下几类: 1. 因未履行追加保证金义务而强行平仓。根据交易所规则,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每一笔交易均须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当市场发生不利变化,也就是说,市场发生行情逆转,朝相反方向变化时,以及进入交割月时,会员或客户还应根据交易规则和合约的约定,存入追加保证金。如果会员或客户未在被要求的时间内履行追加保证金的[[]]义务,交易所就有权对会员,经纪公司就有权对客户所持有的仓位实施强行平仓。

2. 因违规行为被强行平仓。会员或客户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交易所有权依交易规则的规定,对其违规持仓部分实施强行平仓。主要包括:违反头寸限制超仓;违反大户报告制度未作报告,或报告不实;为市场禁入者进行期货业务;经纪公司从事自营业务;联手操纵市场;以及其他须强行平仓的违规行为。

3. 因政策或交易规则临时变化而强行平仓。在前几年,这种情况经常出现,交易规则也经常因政策或监管部门的临时规定而修改,或临时不能正常执行。 交易所强行平仓权,是指当客户所持未平仓合约与当日交易结算价的价差亏损超过一定比率后,客户又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追加保证金时,期货经纪公司有权将客户在手合约强行平仓,以降低保证金水平和减小风险,保证客户免受更大的经济损失,强制平仓的后果由客户来承担。 期货公司对客户的强行平仓是指客户资金不足、超仓等被强行平仓。 比如你原来买入100手大豆,保证金比例为10%,持仓占用资金为30万。因为行情变化剧烈,交易所把保证金比例提高到了15%,你的30万资金只能维持67手持仓了,那么或者你追加资金以继续维持你的100手持仓,或者被期货公司平掉33手大豆。

实行法则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规定在下列五种情况下会出现强行平仓: (1)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2)持仓超出持仓限额标准,并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平仓的;

(3)因违规受到中金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4)根据中金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5)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处理方法

当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强行平仓分三种情况: 第一,当只有自营账户违约时,对自营账户的持仓按合约总持仓量大小顺序进行强行平仓。如果强行平仓后,结算准备金仍小于零,对其代理账户中的投资者进行移仓;

第二,当只有经纪账户违约时,首先动用自营账户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和平仓金额进行补足,再对经纪账户中的持仓按一定原则进行强行平仓;

第三,当自营账户和经纪账户都违约时,强行平仓顺序是先自营账户,后经纪账户。如果经纪账户头寸强行平仓后,结算准备金大于零,对投资者进行移仓。 持仓超过限仓规定的强行平仓:当只有一个会员出现此种情况时,先平自营账户持仓,再平经纪账户持仓,经纪账户持仓按会员超仓数量与会员持仓数量的比例确定有关投资者的平仓数量;当有多个会员出现此种情况时,优先选择超仓数量大的会员作为强行平仓的对象。投资者超仓的,对该投资者的超仓头寸进行强行平仓;投资者在多个会员处持仓的,按持仓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选择会员强行平仓。会员和投资者同时超仓的,先对超仓的投资者进行平仓,再按会员超仓的方法平仓。 第四,由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头寸的确定。属上述(1)项的强行平仓:其需要强行平仓的头寸由交易所按先投机、后套期保值的原则;并按上一交易日闭市后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先选择持仓量大的合约作为强行平仓的合约;再按该会员所有投资者该合约的净持仓亏损由大到小确定。若多个会员需要强行平仓的,按追加保证金由大到小的顺序,先平需要追加保证金大的会员。 属上述(2)项的强行平仓:若系一个会员超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按会员超仓数量与会员投机持仓数量的比例确定有关投资者的平仓数量;若系多个会员超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按会员超仓数量由大到小顺序,先选择超仓数量大的会员作为强行平仓的对象;若系投资者超仓,则对该投资者的超仓头寸进行强行平仓;若系会员和投资者同时超仓,则先对超仓的投资者进行平仓,再按会员超仓的方法平仓。 属上述(3)、(4)、(5)项的强行平仓,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根据涉及的会员和投资者具体情况确定。 若会员同时满足上述(1)、(2)项情况,交易所先按(2)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再按(1)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 第五,强行平仓的执行程序。 第一步:通知。交易所以“强行平仓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会员下达强行平仓要求。通知书除交易所特别送达以外,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有关会员可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得。 第二步:执行及确认。开市后,有关会员必须首先自行平仓,直至达到平仓要求。执行结果由交易所审核。超过会员自行强行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直接执行强行平仓;强行平仓执行完毕后,由交易所记录执行结果存档;强行平仓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有关会员可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得。 第六,强行平仓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因受价格涨跌停板或其他市场原因制约而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其剩余持仓头寸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平仓,仍按强行平仓原则执行,直至平仓完毕。如因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而无法在当日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交易所根据结算结果,对该会员做出相应的处理。由于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有关持仓的强行平仓只能延时完成的,而因此发生的亏损,仍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未能完成平仓的,该持仓持有者须继续对此承担持仓责任或交割义务。 第七,由会员单位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仍归直接责任人;由交易所执行的强制平仓产生的盈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强行平仓发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人是投资者的,强行平仓后发生的亏损,由该投资者开户所在经纪会员先行承担后,自行向该客户追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