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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法(Canon Law)是天主教會的教會法及一個得到充分發展的法律體系。

在耶穌時代,沒有天主教這回事,耶穌升天后,聖靈降臨,教會出現了,以後一直都稱為教會[1]。一直到主後三世紀末,教會組織受羅馬政治法律的影響,形成了羅馬大公教,後稱羅馬教,1054年才稱天主教。因此天主教又稱「羅馬天主教」[2]

簡介

它具有全部必須的因素:法院律師、法官、完全銜接的法典以及法律解釋原則。教會法的學位是教會學士(Juris Canonici Baccalaureatus,簡稱「J.C.B.」,通常作為畢業學位)、教會法碩士(Juris Canonici Licentiatus,簡稱「J.C.L.」)和教會法博士(Juris Canonici Doctor,簡稱「J.C.D.」)。因為其特殊的性質,民法或神學的高級學位是教會法學習的一般先決條件。

天主教

是基督教人數最多的宗派、教會。天主教會以羅馬教宗為領袖,故又稱羅馬天主教會、羅馬公教會、羅馬大公教會、羅馬公教。

天主教的中文名稱源自明朝萬曆年間耶穌會將基督信仰傳入中國,經當朝禮部尚書之徐光啟與利瑪竇等耶穌會士討論,取儒家古話「至高莫若天,至尊莫若主」,稱其信仰之獨一神靈為「天主」,故稱之。天主教在與新教並提時亦被稱為「舊教」,兩者分別代表着第一個千禧年開始的「傳承式信仰」、以及16世紀宗教改革開始的「書面式信仰」。這一概念曾在恢復公教傳統的牛津運動提出。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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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