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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律例(Canon Law)Canon一词,来自希腊文kanon,即标准或准则;canon law就是教会管治的律例。它的起源是教会初期由堂会或大公会议(Councils320,Councils)为信徒制订行为守则,与为信仰定准的决议不同。不过教会律例也是早期教会先贤坚持信徒要按着新约来过他们的生活,要求教会议会定下的律例;另加上所谓《使徒律则》(Apostolic Canons),是附于四世纪《使徒宪章》(Apostolic Constitutions),和不为西方教会承认的「昆尼撒斯特会议」(Quinisext Council, 692)定下的律例。
教会历史上许多具影响力的主教,先后亦定了他们的规条,后来收入教会律例,其中尤以中世纪的教宗最为普遍。九世纪的《伪教谕》(False Decretals)【编按︰此为教会律例函件之文集,冒称为贵格利第一以前之教宗所写,现知贵格利第一之前的教宗,许多均是不能证实者】也收入了。十二世纪波隆那之格拉典教宗的《法令》(Decretum of Gratian of Bologna)【编按︰格拉典为意大利法学者,为教会律例首创人】最为有名,他把历代遗传下来的教宗法令编成一套有系统,又加上注释的法令,成为今天罗马天主教最主要,也是正式的教会律例。此套法令经过很多次修订,最近一次为1983年。
教会史家一直不能确定中世纪的英国,是否受罗马教会律例的管制。但自改教运动之后,惟一被法庭承认的部分,一早便被收并入习惯法的范围,因此与改革后期的法例及习惯都没有抵触。改教家另提一套新的教会律例,称作《改教派的教会律法》(Reformation of the Ecclesiastical Laws);但因着爱德华六世的驾崩,它们从没机会执行,不过福克斯(John Foxe)在1571年还是把它出版了。1603~4年,另一套比较简单的「教会法则」给提出来,且为英国圣公会的总议会(Convocation)通过,又得到皇室的批准;它们只对英国圣公会的牧者有效,因为没经过国会通过,故此对平信徒没有约束力。此套教会法则虽然有点反清教的倾向,却是以改革宗的标准为依归);它在1969年另一套较宽容的法则草拟成功前,一直是有效的。
补充说明
【编按︰英国圣公会的教会律例,虽主要承继着天主教的律例,但早自十五世纪中叶,坎特布里发出的教谕,便与中世纪的教会律例并驾齐驱,且更具地方色彩。1433年的「议会宪章」(Synodal Constitution),便包括了自1222年之朗顿(S. Langton),到1416年茨曹(H. Chichele)等主教的教谕在内。自\cs61968年起,坎特布里和约克总主教联合设立一个「教会律例修订委员会」(Standing Canon Law Revision Committee),目的为关注教会律例,随时提出修订之建议。
其它基督教宗派与天主教的关系不深,他们虽然也有自己的教会法,却不是用「教会律例」(canon law)这个名称。】
基督教会
基督教会一词亦可以解释为特定的基督教的宗派。例如基督会、独立基督教教会和北美基督教教会。在传统基督教教会里,这一词则被借代为指会众(这是在希腊文中的原来意思,希腊文为ησιαεκκλ)。
若从历史来看,教会一词可能是源自罗马帝国时期的大公教会[1],因为这是最古老及最确实的基督教教会──泛指所有主张继承使徒彼得和保罗的基督教教会。事实上,整个的基督教会差不多由一开始就是不完整的。多个世纪以来,不少独立的“基督教会”出现,反对教会原有传统的习惯以及视其他教派为阿里乌教派[2]的宗派或异端。因此,“真正”基督教会的定义是很广泛的。
参考文献
- ↑ 大公教会前期(100—313年)教父的哲学观,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2020-07-05
- ↑ 基督教简史:(三)蛮族入侵和阿里乌教派,bilibili,2020-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