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委员 (中华民国)
政务委员 |
---|
|
政务委员是中华民国行政院的政务官职位之一,功能相当于其它国家之“不管部部长”或“无任所大臣”。该职于《中华民国宪法》旧称“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主要负责跨部会协调、横向联系,以及特定议题、任务的推动,官阶与各部会首长同级,同时为行政院会议的当然成员,惟一般没有所属的部会。依现行《行政院组织法》第五条规范,政务委员定额7人至9人。
目录
历史
政务委员是依据《中华民国宪法》第五十四条:“行政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各部会首长若干人,及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若干人。”而设置。另依照《行政院组织法》第五条:“行政院置政务委员七人至九人,特任。政务委员得兼任前条委员会之主任委员。”,政务委员得参加行政院会议的议决,并负责跨部会、或各部会权责没有管辖的全国性行政事务。旧制《行政院组织法》规定;“不管部会政务委员”五到七人。各部会首长、中央银行总裁和国立故宫博物院院长为当然政务委员。
人员构成
现行《行政院组织法》规定,政务委员人数为7至9人。政务委员得兼任委员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国家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