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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承兌是一個專有名詞術語。

中華文明是一種獨特的文明[1],其文字也是非常獨特的。在世界上所有的國家中,只有中國由於其民族文化強大的包容性與同化性而始終沒有間斷過的文化傳承,這使漢字成為世界上較少的沒有間斷過的文字形式。約公元前14世紀殷商後期出現的甲骨文[2]被廣泛認為是漢字的第一種形式,一直發展到今日,有三四千年的歷史。

名詞解釋

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並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提示承兌的當事人

提示承兌的當事人為提示人和被提示人。在提示承兌中,提示人為持票人,無論其是真正的權利人還是形式上占有票據的人(如委任背書或設質背書的被背書人),都可以為承兌提示人;被提示人為付款人。

提示承兌的期間

除了無需承兌的匯票外,應承兌的匯票應在何時請求承兌,票據法上定有一定的期限,這種期限稱為提示承兌的期間。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四十條規定,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提示承兌對付款人的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三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持票人簽發收到匯票的回單。回單上應當記明匯票提示承兌日期並簽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持票人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絕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必須出具拒絕證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書。未出具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