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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品 |
中文名: 抵押品 拼音: dǐ yā pǐn |
抵押物是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特定的抵押权标的不容受到非抵押权人的制约和干预,即使抵押人依法可将抵押物转让、出租,但在该物上所设定的抵押权是不受影响的。[1]
基本概念
抵押物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
抵押物是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特定的抵押权标的不容受到非抵押权人的制约和干预,即使抵押人依法可将抵押物转让、出租,但在该物上所设定的抵押权是不受影响的。
抵押品分类
抵押有六种,如下:
(一)不动产抵押
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
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回丧失其原有价值或失去其使用价值的财产,如土地、房屋、各种地上定着物等。
(二)动产抵押
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作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
动产是指可以移动并且移动后不影响其使用价值,不降低其价值的财产。
(三)权利抵押
权利抵押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各种财产权利作为抵押物客体的抵押。
(四)财团抵押
财团抵押又称企业抵押,是指抵押人(企业)以其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及权利的集合体作为抵押权客体而进行的抵押。
(五)共同抵押
共同抵押又称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而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的抵押。
(六)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抵押财产的范围
抵押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但法律禁止流通或禁止强制执行的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
抵押财产的范围是:
(一)可以抵押的财产有: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不可抵押的财产有: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注意: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