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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机构

投资机构是经济活动中的泛称概念、应用型概念。一般是指直接实施投资的机构和企业; 从广义说,也可包括以执行投资为职能的专业管理机构。投资机构属投资运行系统。投资运行系统是国民经济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投资机构包括投资微观实施机构和投资宏观管理机构。两者不是行政隶属关系。宏观管理机构的职能,主要是按照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遵循“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原则和机制,进行调整、改革,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促进投资企业的活力,投资活动的正常开展和投资运行机制的良性循环,达到宏观投资规模适宜,投资结构合理,投资效益提高的目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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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投资宏观管理机构应包括计划、财政、中央银行等部门。 计划部门主要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进行宏观规划和调节、控制,预测一定时期的总国力,确定适度积累率和投资率,制订产业政策、区域规划,制订全社会中长期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指导性计划,制订重大技术政策,颁布国家建设参数和各类项目的经济规模以及国家级经济、技术规范、定额、标准。财政部门主要根据产业政策、中期投资计划制订相应的财政政策,包括税收政策、贴息政策,补贴政策,引导投资结构符合宏观意图。对生产性投资成立国有基金管理部门专管,国有资金管理部门可将资金委托给若干个投资公司经营,投资公司专事有价证券买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国有资金管理部门形成信托关系。财政部门只负责非生产性投资。中央银行主要根据产业政策,中长期投资计划制订货币政策,调节货币供应量,间接控制投资需求,还需制订信贷政策直接控制信贷规模。 投资微观实施机构是各类具有投资决策权的企业、企业集团、地方财团和各种类型的投资公司,也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实施机构,即建设单位。企业、集团、财团和投资公司(也是大型企业)等是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等)的决策者、建设者与经营者,是净投资、重置投资的主体,是投资的收益者和风险承担者,具有独立的经济实体与法人资格。不与投资宏观管理机构有行政隶属关系。设计、施工、工程咨询、物资供销等与投资关系十分密切,但他们本身并非投资机构,同各类投资公司,建设单位都是等价交换关系。这些部门应加强行业管理。建行按现行体制则具有投资的管理和经营企业化两重职能。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