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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防火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科技術語。

隨着社制度的不斷發展與進步,中國的漢字也在不斷演化着,從最初的甲骨文[1]漸漸發展到了小篆[2],後來文化進一步發展後,才出現了」漢字」這種說法。

名詞解釋

建築防火,是建築的防火措施。在建築設計中應採取防火措施,以防火災發生和減少火災對生命財產的危害。建築防火包括火災前的預防和火災時的措施兩個方面,前者主要為確定耐火等級和耐火構造,控制可燃物數量及分隔易起火部位等;後者主要為進行防火分區,設置疏散設施及排煙、滅火設備等。中國古代主要以易燃的木材作建築材料,對建築防火積累了許多經驗。

起源

明代嘉靖十三年(1534)興建的皇史宬,採用磚石結構,室內石台上放置包銅皮的樟木文件櫃;嘉靖四十年建造的寧波天一閣(見藏書樓),建在三面臨水的湖邊,並在閣前開鑿貯水池,就是為了防火。

各國規範

世界各國均根據國情制定各種建築防火規範。中國已制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村鎮建築設計防火規範》、《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等。此外,對古建築、地下建築、汽車庫及自動報警、自動滅火設備等,也有專用的規範或規定。

起火要素

建築物起火必須具備三個要素:①可燃物:如木質材料、可燃裝修、家具衣物、窗簾地毯及生產、貯存的易燃易爆物品等;②着火源:如煙頭、火柴、廚房和鍋爐房用火、電氣設備事故的火花以及雷擊、地震災害等,都能形成着火源;③助燃物:氧及氯、溴等。因此,在建築防火設計中應對三者進行有效的控制。

防火措施

耐火等級和材料選擇

中國按建築常用結構類型的耐火能力劃分為四個耐火等級(高層建築必須為一或二級)。建築的耐火能力取決於構件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在不同耐火等級中對二者分別作了規定。構件的耐火極限主要是指構件從受火的作用起,到被破壞(如失去支承能力等)為止的這段時間(按小時計)。構件的材料依燃燒性能的不同有燃燒體(如木材等)、難燃燒體(如瀝青混凝土、刨花板)和非燃燒體(如磚、石、金屬等)之分。

建築物應根據其耐火等級來選定構件材料和構造方式。如一級耐火等級的承重牆、柱須為耐火極限3小時的非燃燒體(如用磚或混凝土作成180毫米厚的牆或300×300毫米的柱),梁須為耐火極限2小時的非燃燒體,其鋼筋保護層須厚30毫米以上。設計時須保證主體結構的耐火穩定性,以贏得足夠的疏散時間,並使建築物在火災過後易於修復。隔牆和吊頂等應具有必要的耐火性能,內部裝修和家具陳設應力求使用不燃或難燃材料,如採用經過防火處理的吊頂材料和地毯、窗簾等,以減少火災發生和控制火勢蔓延。

防火間距和防火分區

①防火間距:為防止火勢通過輻射熱等方式蔓延,建築物之間應保持一定間距。建築耐火等級越低越易遭受火災的蔓延,其防火間距應加大。一、二級耐火等級民用建築物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得小於6米,它們同三、四級耐火等級民用建築物的防火距離分別為7米和9米。高層建築因火災時疏散困難,雲梯車需要較大工作半徑,所以高層主體同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物的防火距離不得小於13米,同三、四級耐火等級建築物的防火距離不得小於15和18米。廠房內易燃物較多,防火間距應加大,如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之間或它們和民用建築物之間的防火距離不得小於10米,三、四級耐火等級廠房和其他建築物的防火距離不得小於12和14米。生產或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廠房或庫房,應遠離建築物。②防火分區:建築中為阻止煙火蔓延必須進行防火分區,即採用防火牆等把建築劃為若干區域。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長度超過150米要設防火牆,分區的最大允許面積為2500米2;三、四級耐火等級建築的上述指標分別為100米、1200米2和60米、600米2。一、二級防火等級的高層建築防火分區面積限制在1000米2或1500米2內,地下室則控制在500米2內。防火牆應為耐火極限3小時的非燃燒體,上面如有洞口應裝設甲級防火門窗,各種管道均不宜穿過防火牆。不能設防火牆的可設防火捲簾,用水幕保護。

安全疏散和通風排煙

為減少火災傷亡,建築設計要考慮安全疏散。公共建築的安全出口一般不能少於兩個,影劇院、體育館等觀眾密集的場所,要經過計算設置更多的出口。樓層的安全出口為樓梯,開敞的樓梯間易導致煙火蔓延,妨礙疏散,封閉的樓梯間能阻擋煙氣,利於疏散。防煙樓梯間因設有前室,更有利於疏散。高層建築須設封閉的或防煙的樓梯間,樓梯間應布置成有兩個疏散方向。超高層建築應增設暫時安全區或避難層,還可設屋頂直升飛機場,從空中疏散。疏散通路上應設緊急照明、疏散方向指示燈和安全出口燈。

建築物火災時產生大量濃煙,不僅妨礙疏散還會使人中毒甚至死亡。樓梯井、電梯井和管道井具有「煙囪效應」,起排煙作用,地下建築的煙則很難排出。因此,高層或地下建築的走道、樓梯間及消防電梯前室等,應按情況安排自然排煙或機械排煙設施。

報警系統和滅火裝置

一般建築起火後約10~15分鐘開始蔓延,可通過電話等人工報警和使用消火栓滅火。在大型公共建築、高層建築、地下建築以及起火危險性大的廠房、庫房內,還應設置自動報警裝置和自動滅火裝置。前者的探測器有感溫、感煙和感光等多種類型;後者主要為自動噴水設備,不宜用水滅火的部位可採用二氧化碳、乾粉或鹵化烷等自動滅火設備。設有自動報警裝置和自動滅火裝置的建築應設消防控制中心,對報警、疏散、滅火、排煙及防火門窗、消防電梯、緊急照明等進行控制和指揮。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