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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费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对其经营所得依法缴纳的各种税费。这些应缴税费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确认、计提,在尚未缴纳之前暂时留在企业,形成一项负债(应该上缴国家暂未上缴国家的税费)。企业应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总括反映各种税费的缴纳情况,并按照应交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该科目的贷方登记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借方登记已交纳的各种税费,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 应交税费是指企业根据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营业收入、实现的利润等,按照现行税法规定,采用一定的计税方法计提的应交纳的各种税费。 应交税费包括企业依法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耕地占用税等税费,以及在上缴国家之前,由企业代收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

账务处理

应交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应交增值税 1.企业采购物资等,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物资发生的退货,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由运输单位造成的采购物资短缺,运输单位予以全额赔偿的,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方按这部分物资的价款由“待处理财产损益”转出,按这部分物资的增值税由“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予以转出。 2.销售物资或提供应税劳务,按营业收入和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发生的销售退回,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实行“免、抵、退”的企业,按应收的出口退税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企业本月交纳本月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企业本月月底有未交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下月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记银行存款。 6.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购入材料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生的增值税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应交税费之增值税 1.科目设置 (1)一般纳税人 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和“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其中,“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分别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2)小规模纳税人 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2.一般纳税企业一般购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1)购进货物 借: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销售货物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一般纳税企业购入免税农产品的会计处理 购入免税农产品可以按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1]

4.小规模纳税企业的会计处理 (1)购进货物 支付的增值税计入货物成本。 借:原材料等 贷:银行存款等 (2)销售货物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5.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例如,一般纳税人购建办公楼等不动产领用本企业产品,应确认销项税额,将其计入工程成本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不予抵扣项目的会计处理 (1)购入货物时即能认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直接计入取得货物的成本 (2)购入货物时不能直接认定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如果这部分购入货物以后用于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应将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并已支付的增值税转入有关的承担者予以承担。 借:在建工程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购建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用(动产)固定资产领用原材料,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入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2)购建办公楼等不动产领用原材料,应将进项税额转入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7.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未交增值税在以后月份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当月交纳当月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8.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有关企业会计处理 (1)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①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主营业务成本等(差额) 贷:银行存款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等 (2)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期末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9.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的会计处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先到税务部门进行免税备案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银行存款等 借:管理费用等(按期计提折旧) 贷:累计折旧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 可全额抵扣部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不可抵扣部分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2)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银行存款等 借:管理费用等(按期计提折旧) 贷:累计折旧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等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如为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二)应交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和城建税 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2.出售不动产,计算应交的营业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 3.交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应交所得税 1. 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 2.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应交土地增值税 1.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 2.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应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 2. 交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应交个人所得税 1. 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应代扣代交的职工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 2.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 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 2.交纳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借记本科目(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八)应交的保险保障基金 1.企业按规定应交的保险保障基金,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应交保险保障基金)。 2.交纳保险保障基金时,借记“应交税费”科目(应交保险保障基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九)预交的税费 企业预交的税费,借记“应交税费”科目(应交增值税、应交所得税等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应交税费”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2]

税费种类

一、应交增值税 二、营业税 三、企业所得税 四、土地增值税 五、契税 六、耕地占用税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城市维护建设税 九、教育附加 十、文化事业建设费 十一、地方教育附加 十二、国际税收 十三、社保费用

备注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金。

核算规定

应交税费核算规定如下: ①、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②、按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注意:营改增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简称土地使用税)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不再计入管理费用)等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 根据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调整后,发生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 ③、本科目应当按照应交税费的税种进行明细核算。 应交增值税还应分别“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参考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