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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的,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该委员会职责是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1]事项,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等。

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弱化的职责。

1.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市县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二)加强或强化的职责。

1.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 重点是拟定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总量和结构的综合平衡,维护经济运行的平稳与安全;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完善价格管理,做好价格总水平调控[2];加强宏观经济运行监测,协调解决宏观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扩大开放条件下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协调引导金融机构发挥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2.加强新能源行业发展的管理。

(三)增加的职责。

1.组织拟定享受西部地区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优惠政策的规划、措施并协调实施。

2.组织拟定本省中部崛起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并协调实施。

3.统筹推进国家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

4.制定实施促进省内资本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牵头组织促进公司上市及上市公司再融资,推进各类基金和债券的发行融资工作。

5.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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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