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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第三人是中国的一个科技名词。

汉字是世界上比较古老的四大文字之一[1],也是我们国家优秀文明历史的象征,一直沿用至今,一个简单的文字也道出了我国人们的聪明才智[2],哺育了世世代代的中华儿女,成就了中华民族一代又一代的辉煌。

名词解释

对抗第三人,是物权法内的词语。在《担保法》中,对抗第三人是指当两个债权债务关系标的物相同,双方发生争议,都主张享有对该标的物的权利时,有登记的一方就可受法律的保护,优先享有权利。

其中,债权债务关系指在经济活动参与方之间所形成的能用货币价值度量的、一方具有索赔权、另一方具有偿还义务的一种法定经济关系。它是在出现买卖交易活动后产生的,并且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建立和完善不断演变和发展。

对抗第三人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