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寡頭政治, 指由少數人掌握政權的一種統治形式,原指少數人掌握的政權,如古希臘雅典奴隸制國家貴族政權。後通指由一小撮反動統治者操縱一切的政治制度。[1]

寡頭政治

不僅是在政府之事務中服從少數人之統治的政治,而且在任何團體,諸如一個教堂工會學校,或者任何其他機關中,由少數人所管治者,均可稱為寡頭政治。[2]

目錄

各派觀點

茲將若干大思想家及重要文獻對於寡頭政治之看法列舉如後:

一、亞里士多德 以一人之統治為君主政體,少數人之統治為貴族政體,多數人之統治為民主政體;而這三種政體之腐敗形態,則依次為專制政治、寡頭政治與暴民政治。

二、墨克依完(maciver)有曰:多數或一般人民從來未統治過,而真正統治之任務經常是掌握於少數人之手。所謂憲政體制問題,乃為一人對少數人之關係,尤其是少數統治者對多數被統治者之關係。在這種意識上,是否少數人均對多數人負責?否則,那便是寡頭政治。

三、韋柏新世界美語辭典之解釋:寡頭政治乃係一種政治制度,其統治權為少數人所把持。亦有謂寡頭政治乃一國之統治權掌握於少數人之手者。要而言之,凡屬一個國家系由少數人所統治,或一種政體系為少數人所把持者,均可稱之為寡頭政治。像古代斯巴達(sparta)雖有二王,實為一寡頭政治之國家。

四、韋柏新國際詞典指出:寡頭政治是一種由少數人所統治之政治;一種政府之形態,其權力乃操在少數人之手,或一個國家系由少數人所統治。通常寡頭政治與貴族政治有別,因為前者系一種少數人為了貪瀆或自私為目的之統治。

五、哥倫比亞百科全書則曰:寡頭政治是一種由少數人所統治之政治。如果這種統治之少數人均被認為比較其他的人為優秀,而且最適宜於統治,則此種政治為貴族政治。又寡頭政治一詞含有幾分輕蔑之意,而那些均為寡頭政治之多數政府,事實上,會為其自己使用其他名稱及遵守某些其他制度之外表形象。

歷史淵源

寡頭政治經常可能成為變革的工具。它堅持要國君或獨裁者分享力量,因此打開了由其它社會元素來分享力量的大門。曾有這樣的一個例子發生,在1215年,當時英國的貴族聯合起來,迫使英格蘭國王約翰簽署了大憲章。

這樣便心照不宣地減少了的約翰國王的政治力量和承認了最初的寡頭政治的存在。當英語社會繼續發展,大憲章便分別在1216年、1217年和1225年被不斷地修改,來保證更多人獲得更大的權利,就這樣踏上了英國君主立憲制的道路。

在古代寡頭政治家族方面,有一個例子,就是美第奇家族,一個來自佛羅倫薩的非常強大的家族。現代寡頭政治家族方面有一個例子,常見於二十世紀的南非或者二十世紀末的突尼斯。

這裡,寡頭政治的基本特徵特別容易被察覺的,因為南非的寡頭政治形式就是根據種族,在布爾戰爭後,在操英語和南非荷蘭語的白人之間達成了一項心照不宣的協議。他們人口只占兩成,但竟然獨占所有教育和貿易的機會。

雖然這個過程自18世紀中葉已開始運作,但在1948年後它才成為正式的政府政策,並且成了世界聞名的南非種族隔離政策。直到1994年,民主降臨南非,由大多數黑人主導的民選政府終止了這項政策。

在一些拉丁美洲的國家,寡頭政治的概念被擴大到包括政府和軍方官員,並暗示了裙帶關係的重要,只有裙帶關係的人才能進入權力圈,或是委以軍權,這樣執政群才比較安心。

一些作者譬如意大利經濟學家維弗雷多·帕雷托(Vilfredo Pareto)、意大利法學家/政治理論家莫斯卡(Gaetano Mosca)和德國社會學家羅伯特·米歇爾斯都相信任何一個政治制度最終將轉變成寡頭政治(寡頭政治的金科玉律)。

根據這種想法,現代民主應該被看為當選制寡頭政治。在這制度中,在政治對手之間的實際區別是相對地小,因為政客的事業前途嚴重地取決於不必選舉的經濟來源和媒介精英。

例如掌握媒體的財團、掌握政治獻金的金主、掌握人脈的權力掮客...等,不管誰當選都得與他們做出妥協和分享力量,於是他們成為一群看不見的地下政府並持續到永遠。

寡頭政治與精英政治的區別

寡頭政治與精英政治的區別

1、源不同

寡頭政治(oligarchy),通指由一小撮反動統治者操縱一切的政治制度。

精英政治是形成於20世紀上半期一直延續至今對西方社會產生重大影響的政治統治理論,它與柏拉圖、亞里士多德以緣源流長的賢人治國理論一脈相承。

2、適用範圍概念不一

寡頭政治不僅是在政府之事務中服從少數人之統治的政治,而且在任何團體,諸如一個教堂、工會、學校,或者任何其他機關中,由少數人所管治者,均可稱為寡頭政治。

精英政治指絕大多數群眾始終是受極少數統治者的統治,政權權力從就集中於一小撮人之手,極少數政治精英掌握政權,統治絕大多數群眾,講的僅僅是一種政治體制。

3、性質不同

寡頭政治通指由一小撮反動統治者操縱一切的政治制度。

精英政治是一種政治哲學思想,主張權力的分配應根據個人之才能與功績。在這種體系內,個人的上位與進階是基於其在該領域內的功績和經考試檢定的智慧天賦。

寡頭政治、僭主政治,雅典民主的前夜:從忒修斯傳說到德拉古法典

雅典位於希臘中部的阿提卡半島,相傳曾經臣服於地中海的克里特,每隔九年向克里特神牛米諾陶洛斯獻上童男童女各七人。雅典王子忒修斯主動請纓,在克里特公主阿里阿德涅的幫助下,殺死了牛頭人身的怪物。但他回國的時候,卻忘記與父親的約定,把船的黑帆換為白帆,國王以為王子遇害,投海自盡。忒修斯成為雅典第十代國王。

大約荷馬時代,忒修斯執政,開始進行改革。他實現了阿提卡半島的統一,建立以雅典為中心的中央議事會和行政機構。廢除了君主專制,自己僅擔任軍事指揮官。然後把居民分為貴族、農民和手工業者三個階級,建立貴族共和制。一般認為,忒修斯就是雅典國家的締造者。不過,忒修斯的故事跨度太大,更加類似於傳說,反映的是公元前7世紀之前雅典國家的歷史進程。

實際上,希臘地區在此之前就進入了國家時代。克里特文明和邁錫尼文明是「史前時代」(約前3200—前1200年),之後《荷馬史詩》記錄的被稱為「黑暗時代」(約前1200—前750年),「黑暗時代」之後再進入城邦林立的「古風時代」(約前750—前500年)。早在邁錫尼時代就出現了國家和王權,但是進入荷馬時代後,中央集權開始瓦解,發展出了新的政治組織——公民大會和元老會議,代表貴族階層開始占據政治主導地位。

邁錫尼文明的結束,很大程度來自多利安人的南下,但他們並沒有侵犯到阿提卡半島。這樣一來,狹小的阿提卡就成了希臘居民的避難所,井然有序的氏族社會被民眾雜居所破壞。公元前950年左右,希臘地區相繼進入鐵器時代,血緣氏族進一步瓦解。在這樣人多地少的矛盾下,儘管雅典引導一批移民進行海外殖民,但是仍然容納了不少外來者。這樣一來,血緣氏族進一步分散,而自主意識則相對強烈。

普尼克斯小山,雅典衛城以西不到1公里處,是古代雅典城邦召開和舉行公民大會的地方

公元前8世紀左右,雅典最後一個巴塞勒斯(王)被取消,而出現了執政官制度。雅典最初有3個執政官:名年執政官,即首席執政官,以他的名字作為紀年;王者執政官,由巴塞勒斯轉變而來,主要處理宗教工作;軍事執政官,行使原巴塞勒斯的軍事、外交職務。到公元前683年,雅典又設立6個司法行政官,負責審判案件。執政官開始是終身制,後來改為十年一次,到前683年改為一年一任,任職期滿,即進入貴族會議。

可以發現,古風時代的早期希臘,是由少數貴族執政的「寡頭政治」。此時的雅典奉行以農為本、重農輕商的政策,土地大部分掌握在貴族手裡,他們通過地方宗教組織,將其中一部分給農民耕種。農民實際上是土地上耕種的農奴,需要把其中1/6的收成交納給地方宗教組織,被稱為「六一漢」。農民如果要借貸,只能以妻子女兒作為抵押,若不能還債就淪為債務奴隸。貴族對債務奴隸和戰爭奴隸一樣,都可以隨意處置。

儘管當時有所謂的公民大會,它作為最高權力機構,有選舉執政官的權力,但實際上形同虛設。因為真正的權力機關是貴族會議。而且執政官都是無償服務,這就導致平民無法競選。甚至公民大會也不是所有公民可以參加,平民中的貧困者就被排除在公民大會外。當時又有一些政治鬥爭失勢的貴族,傾向於拉攏平民壯大實力。在這樣的情況下,平民與貴族的矛盾越來越激烈,他們要求重分國家土地、參與國家政治,甚至爆發了武裝衝突。

在這樣的情況下,就產生了僭主政治。所謂「僭主」,即非法手段奪取權力的專制世襲君主。

公元前640年,雅典貴族出身的庫倫在奧林匹亞賽會一舉奪得錦標,名聲大噪。麥加拉僭主阿季尼收他做了女婿,並給他配送了一小支部隊,支持他做雅典的僭主。前632年,庫倫發動政變,占領政府中心所在的雅典衛城,並宣布自己為僭主。但庫倫藉助外敵實現統治的做法,遭到雅典貴族和平民的一致反對,庫倫因此被擊敗逃走。而追殺庫倫的執政官麥加克利斯,因為在神廟處死庫倫一黨,被認為犯下瀆神罪,他的家族被驅逐出了希臘。

貴族為了維護自己的權利,約公元前621年頒布德拉古法。德拉古作為貴族會議授權的司法執政官,在這部法律內處處維護貴族階級的利益。比如規定自備武裝的人才有公民權,官吏由貴族會議選拔改為公民抽籤選舉,公民選舉出一個401人的議事會。這次法典實際上對中等階層有所讓步,他們可以擔任中下級官吏。但下層農民則被直接剝奪公民權利,甚至還把債務奴隸制合法化,並且加重盜竊、懶惰罪的刑罰,一律以死刑判決。

這樣的法律,自然解決不了社會問題,反而加劇社會矛盾,以致有人說德拉古是「用血而不是用墨草擬的法律」;但是從另一個角度看,從習慣法到成文法也是進步,能阻止貴族肆意解釋法律。

在革命一觸即發的邊緣,梭倫出現了。

梭倫也出身貴族,但父輩家境敗落,而本人又以經商致富。他博學多才,憂國憂民,善於演說,並於公元前600年帶兵奪回被麥加拉占領的薩拉米斯島,所以得到貴族、農民、工商業者三方一致支持,於前594年被推選為名年執政官,被授予全權立法的權力。於是梭倫開始推行大刀闊斧的改革運動。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