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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城市管理执法臂章原图链接来自 搜狐 的图片

宣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09]58号)精神,设置宣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容管理局),为市政府直属机构。

目录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保留原市市容管理局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职能(市编委宣编[2005]4号)。

(三)保留《宣城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宣政[2007]93号)中明确的集中行使城市规划管理[1]、城市绿化管理、市政设施管理、房地产管理、建筑管理、风景名胜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

(四)划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市区建设性临时占道、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管理职责。负责管理城区内烟花爆竹的经营和禁放工作[2]

(五)划入以市公安局为主的关于市区流浪犬收容和管理职责

主要职责

宣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

(一) 研究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划、方案和工作计划,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和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市容环卫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各项竞赛和考评。

(三)负责城区路段市容秩序日常监管,负责市区街头流浪犬收容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户外广告、灯饰设置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拆迁现场和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检查、督促全市的“门前三包”工作。

(五)负责市区建设性、经营性临时占道管理,负责主要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或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审批。

(六)根据《宣城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等规定,负责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设施管理、房地产管理、建筑管理、风景名胜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行政复议工作。

(七)负责城区市容环卫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参与涉及市容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

视频

宣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相关视频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通告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