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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方法是中國的一個專有文化術語。
語言一發即逝,不留痕跡。當人類意識到需要把說出的話記下來時,就發明了文字[1]。在世界範圍內,曾經獨立形成的古老文字除我們的漢字外,還有埃及的聖書字、兩河流域的楔形文字、古印度的印章文字以及中美洲的瑪雅文[2]。後來,這些古老文字的命運各不相同,或因某種歷史原因而消亡,如瑪雅文;或因文字的根本變革而遭廢棄,如楔形文、聖書字,只漢字沿用至今,而且古今傳承的脈絡清晰可見,成了中華民族文化的良好載體。
名詞解釋
審計方法是審計人員為了行使審計職能、完成審計任務、達到審計目標所採取的方式、手段和技術的總稱。
審計方法貫穿於整個審計工作過程,從制定審計計劃開始,直至出具審計意見書、依法做出審計決定和最終建立審計檔案,都有運用審計方法的問題。
審計方法的分類
審計方法主要有三大類:
(一)按審查資料的順序分為逆查法和順查法。
順查法就是按照經濟活動發生的先後順序,依次從起點查到終點的審計方法。對會計資料的審查就是按照會計核算程序的先後順序,依次審核和分析憑證、賬簿和報表。
逆查法就是按照經濟活動進行的相反順序,從終點查到起點的審計方法。在財務收支審計中,這種審計方法就是按照會計核算程序的相反次序,先審查會計報表,從中發現錯弊和問題,然後再有針對性地依次審查和分析報表、賬簿和憑證。
(二)按審查資料的範圍,分為詳查法和抽查法。
詳查法是對被審計單位某一期間內的全部證賬表或某一重要(或可疑)項目所包括的全部賬項進行全面、詳細的審查。
抽查法是指在被審計單位某一時期內的全部會計資料中,選擇其中某一部分進行檢查的方法。
(三)按審計人員收集審計證據的具體方式,審計方法大致可劃分為三類10種。
1.以書面資料審查為基礎的方法
這是審計中廣泛使用的直接獲取審計證據的最基本的方法,其審查的對象主要是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
(1)審閱法。通過審查和翻閱憑證、賬簿、報表以及計劃、預算、決策方案、合同等書面資料,藉以查明資料及經濟業務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從中發現錯弊,收集書面證據。
(2)核對法。是指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會計資料和其他相關資料,按照其內在聯繫進行相互比較、核對,以獲取審計證據的方法。
(3)分析法。是審計人員研究財務數據之間、財務數據與非財務數據之間可能存在的合理關係,對相關信息作出評價,並關注異常波動和差異的方法。
(4)重新計算法。重新計算是審計人員使用信息技術對有關數據計算的正確性進行核對的方法,如審計人員計算銷售發票和存貨的總金額、加總日記賬和明細賬、計算折舊費用等。重新計算的目的是驗證被審計單位會計資料及相關資料中數據計算結果的正確性。重新計算取得的審計證據屬於親歷證據,其可靠性較高。
2.以實物證實為基礎的方法
主要是指審計人員收集書面資料以外的審計證據,對客觀事物所有權、數量和價值等進行證實的審計方法。
(1)盤存法。清查現金、有價證券、存貨、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和其他物資實際狀況,進而形成實物證據以驗證賬實是否相符。盤存法按其組織方式,分為直接盤存和監督盤存兩種。直接盤存是由審計人員親自到現場盤點實物,證實書面資料同有關的財產物資是否相符的方法。監督盤存是指為了明確責任,審計人員不親自進行盤點,而是由管理財產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進行實物盤點清查,審計人員只對實物盤點進行監督,如發現疑點可要求復盤核實。監督盤存一般用於數量較大的實物,如廠房、機器設備等。
(2)調節法。在審計某一項目時,為驗證數據是否正確而對其中某些因素進行必要增減調節所採用的一種審計方法。如對銀行存款實存數的審查,通常運用調節法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對企業單位與開戶銀行雙方所發生的「未達賬項」進行增減調節,以便根據銀行對賬單的餘額來驗證銀行存款賬戶的餘額是否正確。運用調節法還可以證實財產物資賬實是否相符。
(3)重新操作法。重新操作是審計人員對有關業務程序或者控制活動獨立進行重新操作驗證的方法。如在銷售業務中,審計人員選擇一筆銷售業務,從銷售到收款全過程,按照被審計單位規定的控制程序重新執行一遍,以驗證既定的控制程序是否得到貫徹執行及其執行效果。採用重新操作方法時,審計人員選擇若干筆業務,獨立執行被審計單位會計核算系統中的會計程序、內部控制系統中的控制程序等,其目的是驗證被審計單位有關業務程序或控制活動執行的有效性。
3.以調查取證為基礎的方法
主要是指審計人員通過調查、詢問等方式,了解被審計單位或被審計事項實際情況以獲取審計證據的方法,其中最核心的是詢問法。
(1)詢問法。審計詢問是指審計人員以提問的方式向被審計單位內部或外部的有關人員獲取書面或口頭答覆的工作過程。在審計實踐中,詢問法逐漸成為審計人員經常使用的審計方法之一。審計人員往往運用詢問法,迅速釐清重點事項的內在邏輯關係,判定產生違紀違法問題的環節,明確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從而提高審計效率,降低審計風險,保障審計質量。
審計人員可以通過詢問的方法獲取被審計單位有關情況、被審計事項新的線索,也可以驗證通過其他方法取得的審計證據。審計人員通過詢問取得的多為書面證據或口頭證據。通過詢問方法收集審計證據的,應當取得被詢問單位或者個人的書面答覆材料或者口頭答覆記錄,並註明詢問事項、內容、方式和詢問結果等情況。無論詢問採用何種形式,都要注意從詢問主體、詢問對象、詢問內容、詢問時機、詢問地點、詢問策略六個方面予以把握。書面詢問包括函證、問卷調查。函證可以採取兩種方式進行:一是積極函證,又稱肯定式函證,主要適用於金額較大和引起審計人員懷疑的審計事項,要求被函證單位對函詢事項無論與事實是否相符都給予復函;二是消極函證,又稱否定式函證,主要適用於金額較小、情況正常的一般審計事項,要求被函證單位對函證事項有異議時才給予復函。問卷調查主要是當被詢問對象達到一定數量時,為了提高詢問效率,採用事先設計好的問卷進行取證。如審計人員需要從被審計單位內部人員中普遍了解內部控制執行情況,需要從某一區域數量較大的民生資金領取人群中了解民生政策的執行情況,均可採用問卷調查的方式開展書面詢問。
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向相關人員進行審計詢問時,應要求被詢問人現場作出答覆後形成書面記錄,製作具有固定格式的審計詢問筆錄作為審計證據,以便查明和認定事實,作出正確的審計結論。審計詢問筆錄往往帶有一定的主觀性和不確定性,其本身的證明力較弱,難以單獨證明事情真相,一般需要進一步得到其他相關證據的支持和印證,和其他審計證據互相配合支持審計結論。特別是在行政證據向司法證據轉換過程中,審計詢問筆錄應與各種審計證據之間相互印證、配合使用,最大限度提高其證明力。
(2)觀察法。觀察法是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辦公場所、實物資產和有關業務活動及其內部控制的執行情況等進行實地察看的方法。它通過審計人員的「眼見為實」,取得第一手審計資料作為審計證據,來證實審計事項。審計人員可以通過觀察法確定有關行為符合相關規章制度、內部控制要求的程度,確定實物資產的數量和質量狀況。觀察法主要適用於審計人員對實物和有形資產進行的審計,或進行內部控制測評時採用。通常情況下,審計人員通過觀察取得的證據多為實物證據、視聽證據,或書面記錄的行為證據。通過觀察法收集審計證據的,應當編制觀察記錄,註明觀察的事項、內容和結果等情況。必要時,可視具體情況和要求,對現場進行攝影拍照取證。
(3)鑑定法。如果書面資料、實物和經濟活動等的分析、鑑別超過一般審計人員的能力和知識水平,可邀請有關專業部門或人員運用專門技術進行確定和識別。如對實物性能、質量、價值的鑑定,涉及書面資料真偽的鑑定,以及對經濟活動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的鑑定等;如偽造憑證的人不承認其違法行為,可通過公安部門鑑定其筆跡,以確定其違法行為;還可以邀請工程質量方面的專家,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測等。鑑定法的鑑定結論必須是具體的、客觀的和準確的,並作為一種獨立的審計證據,詳細地記入審計工作底稿中。
參考文獻
- ↑ 漢語是什麼語言,其本質是什麼?,搜狐,2020-10-19
- ↑ 精美絕倫的藝術瑪雅文字,搜狐,2021-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