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夾棍亦稱三尺木之刑。是指中國封建司法官吏逼取人犯口供時所用的刑具。其使用方法,是用3根相連木棍夾擠受刑者足部,使之產生劇痛。夾棍有法定規格,但時有變化。該刑具始於南宋理宗時。明清沿之。[1]
基本簡介
古代拷囚之具。
釋義
清王棠《知新錄》:「夾棍之說,唐世未聞,其制起於宋理宗之世。以木索並施,夾兩股(即大腿),名曰『夾幫』。又豎堅木,交辮兩股,令獄卒跳躍於上,謂之『超棍』。合二者思之,當即今之夾棍也。」按王棠所引宋制,見《宋史·刑法志二》。明、清兩代均有此種刑具。
《清史稿·刑法志》:「強盜人命,酌用夾棍,婦人拶指。」[2]
組成用法
夾棍,楊木製成,長三尺余,去地五寸多,貫以鐵條,每根中各綁拶三副。凡夾人,則直豎其棍,一人扶之,安足其上,急束繩索,仍用棍一具,交足之左,使受刑者不能移動。又用一根長六七尺、圍四寸以上的大槓,從右邊猛力敲足脛,使足流血灑地。
出處
《三俠五義》第五回:包公一時動怒,請了大刑,用夾棍套了兩腿,問時仍然不招。包公一聲斷喝,說了一個「收」字。不想趙大不禁夾,就嗚呼哀哉了。
影響
這是一種極其折磨人的刑具,這是封建王朝的結晶。
粵語俗語
廣東人說的「食夾棍」的意思即我們常說的「漁翁得利」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