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百科歡迎當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實資料,洗刷冤屈,終結網路霸凌。

增量留抵稅額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前往: 導覽搜尋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增量留抵稅額是中國專有名詞。

漢字是用於記錄漢語,進行書面交流,傳承民族文化的書寫符號系統[1],也是最富有民族特色的中國書法藝術[2]的載體,是中華民族智慧的結晶,它蘊藏着許許多多的文化內涵。

名詞解釋

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增量留抵稅額的確定標準

(一)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稅額。

(二)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後,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增量留抵稅額的計算

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註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增量留抵稅額的相關稅務處理

一、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於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於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的。

二、自2022年4月1日起

(一)加大小微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一次性退還小微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符合條件的微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小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二)加大「製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以下稱製造業等行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將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範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製造業等行業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並一次性退還製造業等行業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1.符合條件的製造業等行業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2.符合條件的製造業等行業中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製造業等行業大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6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三)適用本公告政策的納稅人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2.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

三、自2022年7月1日起,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政策行業範圍,將《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以下稱2022年第14號公告)第二條規定的製造業等行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的政策範圍,擴大至「批發和零售業」、「農、林、牧、漁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和「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下稱批發零售業等行業)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

(一)符合條件的批發零售業等行業企業,可以自2022年7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二)符合條件的批發零售業等行業企業,可以自2022年7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製造業、批發零售業等行業企業申請留抵退稅的其他規定,繼續按照2022年第14號公告等有關規定執行。

增量留抵稅額和存量留抵稅額的區別

存量留抵稅額和增量留抵稅額的區別在於兩者所適用的界定方法不同,納稅人當期期末的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的留抵稅額相比較後,其孰低者即為存量留抵稅額;而當期期末的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的留抵稅額相比較後,會根據實際情況將增量的部分或當期期末的留抵稅額作為增量留抵稅額。

除《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補充的相關規定外,納稅人辦理留抵退稅的其他事項,均繼續按照20號公告的規定執行,其中,納稅人辦理存量留抵退稅與辦理增量留抵退稅的相關征管規定一致。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