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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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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是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专有文化术语。

历史名词是历史上曾出现的事件及事物的名称[1],例如“禅让”,传说古代实行举荐贤能之人为首领继承人的一种制度,据文献记献:有尧举舜、舜举禹[2]、禹先举皋陶、皋陶死禹又举益等历史故事。

目录

名词解释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是指合作社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是指城市居民或者农民等小生产者,为了维护和改善各自的生产及生活条件,在自愿互助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遵守合作社的法律和规章制度,联合从事特定经济活动所组成的具有企业组织性质的法人。民法典第100条规定:“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事实上,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就是合作社法人。

无论城镇的还是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成立后,只要符合法律的要求,就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需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征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合作经济组织是社员自愿联合的组织体;第二,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目的是成员之间的互帮互助、互惠互利;第三,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利益机制和分配方式特殊,采取按劳分配、按交易额分配方式,或者在按劳分配、按交易额分配的基础上结合一定比例的按资分配;第四,合作经济组织须共同经营、民主管理;第五,合作经济组织有相应的法人机关。

合作经济组织概况

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组成的自治组织,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社员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共同的需求和渴望。合作社的基本价值观是自助、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

联合国将2012年定为国际合作社年,目的在于宣传合作社理念,推广合作社模式,并帮助合作社企业增强发展能力。中国合作经济组织自20世纪初期以来,经过百年的探索和发展,已经成为中国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业务范围覆盖农业、贸易、消费、金融等领域,包括供销合作社、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消费合作社等形式。

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中国最大的合作经济组织,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实力、地位、作用和贡献突出,正在努力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