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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是一項用來保護植物物種、防治植物及植物產品有害生物在國際上擴散的公約,是(新修訂文本)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於1999年在羅馬完成。
簡介
各締約方,認識到國際合作對防治植物及植物產品有害生物,防止其在國際上擴散,特別是防止其傳入受威脅地區的必要性;認識到植物檢疫措施應在技術上合理、透明,其採用方式對國際貿易既不應構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視的手段,也不應構成變相的限制;希望確保對針對以上目的的措施進行密切協調;希望為制定和應用統一的植物檢疫措施以及制定有關國際標準提供框架;考慮到國際上批准的保護植物、人畜健康和環境應遵循的原則;注意到作為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的結果而簽訂的各項協定,包括《衛生和植物檢疫措施實施協定》。為確保採取共同而有效的行動來防止植物及植物產品有害生物的擴散和傳入,並促進 採取防治有害生物的適當措施,各締約方保證採取本公約及按第XVI條簽訂的補充協定規定 的法律、技術和行政措施。
評價
該委員會應包括各有關締約方指定的代表。該委員會應審議爭端問題,同時考慮到有關締約方提出的所有文件和其它形式的證據。該委員會應為尋求解決辦法準備一份關於爭端的技術性問題的報告。報告應按照委員會制定的規則和程序擬訂和批准,並由總幹事轉交有關締約方。該報告還可應要求提交負責解決貿易爭端的國際組織的主管機構。任何締約方可以在批准或參加本公約時或在此後的任何時候向總幹事提交一項聲明,說明本公約應擴大到包括其負責國際關係的全部或任何領土,從總幹事接到這一聲明之後三十天起,本公約應適用於聲明中說明的全部領土當糧農組織成員組織成為本公約締約方時,該成員組織應在其加入時依照糧農組織《章程》第II條第7款的規定,酌情通報其根據本公約接受書對其依照糧農組織《章程》第II條第5款提交的權限聲明作必要的修改或說明。本公約任何締約方均可隨時要求已加入本公約的成員組織提供情況,即在成員組織及其成員國之間,哪一方負責實施本公約所涉及的任何具體事項。該成員組織應在合理的時間內告知上述情況。[1]